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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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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設置及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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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市)後備指揮部
      (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務中心)敦請直轄市、縣(市)長兼任
      之;副召集人二人(金門縣、連江縣一人),其中一人由縣(市)
      後備指揮部(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務中心)敦請直轄市、縣(
      市)副首長兼任,另一人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兼任;執行
      長一人,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參謀長(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
      務中心主任)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屬之部門首長(主管)與行政區域內之軍事單位代表、鄉(鎮
      、市、區)長及重要公、民營事業機構、社團負責人聘(派)兼之
      ;下設秘書組,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
      務中心)指定單位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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