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市)後備指揮部
(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務中心)敦請直轄市、縣(市)長兼任
之;副召集人二人(金門縣、連江縣一人),其中一人由縣(市)
後備指揮部(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務中心)敦請直轄市、縣(
市)副首長兼任,另一人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兼任;執行
長一人,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參謀長(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
務中心主任)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屬之部門首長(主管)與行政區域內之軍事單位代表、鄉(鎮
、市、區)長及重要公、民營事業機構、社團負責人聘(派)兼之
;下設秘書組,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
務中心)指定單位兼任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