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事權責機關資料審查作業
(一)身分查認:
要領:
1.人事權責機關接到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函送之贍養金申請案及
相關資料後,即依「國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官士兵贍養
金發給要點」辦理資料比對審查是否符合下列要件:
(1)民國 8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因戰(公)成殘退伍(或免役)
之義務役士官、士兵。
(2)領有撫卹令。
(3)符合輔導會所定就養標準。
(二)資料審查:
要領:
1.人事權責機關收到申請案後,當事人無論是否檢具就養證明,均
須函請輔導會查證是否符合就養標準。
2.經查證不合就養標準者,即函復申請人(或來文單位),並敘明
不合發給原因。
3.所附資料不齊全者,應請其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以兩個月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