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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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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廢國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官士兵贍養金發給作業流程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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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事權責機關資料審查作業
(一)身分查認: 
      要領:
      1.人事權責機關接到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函送之贍養金申請案及
        相關資料後,即依「國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官士兵贍養
        金發給要點」辦理資料比對審查是否符合下列要件:
     (1)民國 8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因戰(公)成殘退伍(或免役)
          之義務役士官、士兵。
     (2)領有撫卹令。
     (3)符合輔導會所定就養標準。
(二)資料審查:
      要領:
      1.人事權責機關收到申請案後,當事人無論是否檢具就養證明,均
        須函請輔導會查證是否符合就養標準。
      2.經查證不合就養標準者,即函復申請人(或來文單位),並敘明
        不合發給原因。
      3.所附資料不齊全者,應請其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以兩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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