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考列乙上以上者,發給考績獎金;丙上以下者,依人 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