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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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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防治、處理本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
    及學校(以下簡稱單位)性騷擾及性侵害預防事件,維護當事人之權
    益,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本規定。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1 條
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防治、處理本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
    及學校(以下簡稱單位)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本規定。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1 條
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防治、處理本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
    及學校(以下簡稱單位)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本規定。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1 條
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防治、處理本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
    及學校(以下簡稱單位)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本規定。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1 條
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防治、處理本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
    及學校(以下簡稱單位)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性騷擾防治法第
    七條第二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
    定,訂定本規定。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第 1 條
一、為使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之軍官
    、士官、兵、公務人員、文職教師、聘雇人員(以下稱國軍人員)皆
    能瞭解相處規範,並藉宣導及訂定具體作法、相關懲罰(處)規定,
    防止及杜絕性騷擾事件發生,特訂定本規定。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1 條
一、為使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級學校之軍官
    、士官、兵、公務人員、文職教師、聘雇人員(以下稱國軍人員)皆
    能瞭解相處規範,並藉宣導及訂定具體作法、相關懲罰(處)規定,
    防止及杜絕性騷擾事件發生,特訂定本規定。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修正
  第 1 條
一、為使軍官、士官、兵、文職人員、聘雇人員(以下稱國軍人員)皆能
    瞭解相處規範,並藉宣導及訂定具體作法、相關懲罰(處)規定,防
    止及杜絕性騷擾事件發生,特訂定本規定。

 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第 2 條
貳、目的:
    使軍中服務人員皆能瞭解袍澤間相處之規範,並藉宣導及訂定具體作
    法、相關懲處規定,防止和杜絕「性騷擾」事件發生。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第 2 條
貳、目的:
    使軍中服務人員皆能瞭解袍澤間相處之規範,並藉宣導及訂定具體作
    法、相關懲處規定,防止和杜絕「性騷擾」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