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一、國防部為因應國軍亟需優質人力,藉主官(管)對部屬平日生活考核
    、任務賦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綜合考核評鑑(以下簡稱考評)
    ,經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議決,留優汰劣,以
    淨化國軍人員素質,提升戰力,特訂定本作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1 條
一、國防部為因應國軍亟需優質人力,藉主官(管)對部屬平日生活考核
    、任務賦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綜合考核評鑑(以下簡稱考評)
    ,經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議決,留優汰劣,以
    淨化國軍人員素質,提升戰力,特訂定本作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第 1 條
一、目的:
    因應國軍亟需優質人力,藉主官(管)對部屬平日生活考核、任務賦
    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綜合考核評鑑(以下簡稱考評),經不適
    服現役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議決,留優汰劣,以淨化國軍
    人員素質,提升戰力。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第 1 條
一、目的:
    因應國軍亟需優質人力,藉主官(管)對部屬平日生活考核、任務賦
    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綜合考核評鑑(以下簡稱考評),經人事
    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議決,留優汰劣,以淨化國軍人員素質,
    提升戰力。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第 2 條
貳、目的:
    因應國軍新一代兵力成軍,武器裝備迭次更新,組織運作及各個職務
    均以分工合作、分層負責設計,亟需優質人力的組合;故藉主官對部
    屬平日生活考核、任務賦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綜合考核評鑑(
    以下簡稱考評),經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議決,以個人之
    品德、性情、敬業精神為篩選標準,不符要求者,應予持續汰除,以
    達淨化國軍人員素質,提昇戰力之目的。

 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修正
  第 2 條
貳、目的:
    因應國軍新一代兵力成軍,武器裝備迭次更新,組織運作及各個職務
    均以分工合作、分層負責設計,亟需優質人力的組合;故藉主官對部
    屬平日生活考核、任務賦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綜合評定,經人
    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議決,以個人之品德、性情、敬業精神
    為篩選標準,不符要求者,應予持續汰除,以達淨化國軍幹部素質,
    提昇戰力之目的。

 民國 93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2 條
貳、目的:
    因應國軍新一代兵力成軍,武器裝備迭次更新,組織運作及各個職務
    均以分工合作、分層負責設計,亟需優質人力的組合;故藉主官對部
    屬平日生活考核、任務賦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綜合評定,經人
    事評審會 (以下簡稱人評會) 議決,以個人之品德、性情、敬業精神
    為篩選標準,不符要求者,應予持續汰除,以達淨化國軍幹部素質,
    提昇戰力之目的。

 民國 91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第 2 條
貳、目的:
    因應國軍新一代兵力成軍,武器裝備迭次更新,組織運作及各個職務
    均以分工合作、分層負責設計,亟需優質人力的組合;故藉主官對部
    屬平日生活考核、任務賦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綜合評定,經人
    評會議決,以個人之品德、性情、敬業精神為篩選標準,不符要求者
    ,應予持續汰除,以達淨化國軍幹部素質,提昇戰力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