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一、目的:
    為避免罹患慢性病、痼疾、不合常備役體位者流入軍中,律定國軍各
    新訓中心辦理驗退及國軍各級部隊辦理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之作業程
    序,俾供實施體格複檢時之準據,並管制作業時程,於規定期限內完
    成驗退、因病停役及停止訓練作業,以降低基層部隊管理困擾。
 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2 條
貳、目的:
    為避免罹患慢性病、痼疾、不合常備役體位者流入軍中,律定國軍各
    新訓中心辦理驗退及國軍各級部隊辦理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之作業程
    序,俾供實施體格複檢時之準據,並管制作業時程,於規定期限內完
    成驗退、因病停役及停止訓練作業,以降低基層部隊管理困擾。

 民國 94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第 2 條
貳、目的:
    為維持國軍精壯戰力,防止罹患慢性病、痼疾及不合常備役體位者流
    入軍中,律定國軍各新訓中心辦理驗退及國軍各級部隊辦理因病停役
    之作業程序,俾供實施體格複檢時之準據,並管制作業時程,於規定
    期限內完成驗退及因病停役作業,以降低基層部隊管理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