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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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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
│項目│申      請      條      件│申      請      程      序│
├──┼─────────────┼─────────────┤
│優先│一、凡屬直轄市、縣(市)政│一、申請以一人為限,應檢具│
│戶籍│    府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    下列文件,向新兵訓練中│
│地抽│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    心(以下簡稱新訓中心)│
│籤  │    由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    提出申請:            │
│    │    助戶徵屬之現役軍官、士│(一)申請書。            │
│    │    官、士兵(以下簡稱官、│(二)戶口名簿影本。      │
│    │    士、兵)。            │(三)第一款、第二款申請者│
│    ├─────────────┤      :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
│    │二、兄弟二人(含以上)先、│      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
│    │    後入營,已入營者不論為│      明。                │
│    │    官、士、兵或一般替代役│(四)第一款申請者:直轄市│
│    │    人員未在戶籍地服役(不│      、縣(市)政府核列為│
│    │    限軍種或役別),得由後│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    入營者提出申請優先戶籍│      證明文件,或役政機關│
│    │    地區抽籤分發。        │      核列為生活扶助戶之證│
│    ├─────────────┤      明文件。            │
│    │三、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五)第三款申請者:因公死│
│    │    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      亡證明文件。        │
│    │    、兵。                │二、新訓中心審核後,依各司│
│    │                          │    令部核定各單位之需求員│
│    │                          │    額,辦理優先戶籍地抽籤│
│    │                          │    作業。                │
├──┼─────────────┼─────────────┤
│調返│一、凡屬直轄市、縣(市)政│一、申請以一人為限,應檢具│
│戶籍│    府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    下列文件,向服役單位提│
│地服│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    出申請:              │
│役  │    由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一)申請書。            │
│    │    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二)戶口名簿影本。      │
│    │    兵。                  │(三)第一款、第二款申請者│
│    ├─────────────┤      :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
│    │二、兄弟二人(含以上)先、│      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
│    │    後入營,已入營者不論為│      明。                │
│    │    官、士、兵或一般替代役│(四)第一款申請者:直轄市│
│    │    人員未在戶籍地服役(不│      、縣(市)政府核列為│
│    │    限軍種或役別),得由一│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    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      證明文件,或役政機關│
│    │    請,惟其剩餘役期必須在│      核列為生活扶助戶之證│
│    │    半年(含)以上。      │      明文件。            │
│    ├─────────────┤(五)第三款申請者:因公死│
│    │三、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      亡證明文件。        │
│    │    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二、服役單位審核後,呈報人│
│    │    、兵。                │    事權責機關(單位)核定│
│    ├─────────────┤    調返戶籍地區或距戶籍地│
│    │四、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申請提│    區較近之單位服役;所調│
│    │    前退伍,不合常備兵補充│    之職缺應符合申請人軍職│
│    │    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第│    專長,如無適缺,可保留│
│    │    十六條規定者,或符合常│    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
│    │    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    優先派補。            │
│    │    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未│三、第四款申請者,由人事權│
│    │    申請提前退伍者。      │    責機關(單位)查證其家│
│    │                          │    況確需扶助者,於權責範│
│    │                          │    圍得核定調返戶籍地區單│
│    │                          │    位服役。              │
└──┴─────────────┴─────────────┘
 民國 92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第 1 條
┌──────────────────────────────┐
│國軍義務役官士兵優先戶籍地抽籤及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條件及程序│
│表                                                          │
├──┬─────────────┬─────────────┤
│項目│申      請      條      件│申      請      程      序│
├──┼─────────────┼─────────────┤
│優先│一、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一、上列申請均以一人為限,│
│戶籍│    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    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
│地抽│    、士、兵。            │    后:                  │
│籤  ├─────────────┤ (一) 當事人申請書。      │
│    │二、兄弟二人 (含以上) 先、│ (二) 全戶戶籍謄本。      │
│    │    後入營,其身分不論為官│ (三) 第一、二款申請者:在│
│    │    士或兵,已入營者未在戶│      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
│    │    籍地服役 (不限軍種) ,│      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    │    得由後入營者提出申請優│ (四) 第一款申請者:低收入│
│    │    先戶籍地區抽籤分發。  │      戶證明文件。        │
│    ├─────────────┤ (五) 第三款申請者:因公死│
│    │三、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      亡證明文件。        │
│    │    間「因公死亡」之在瑩官│二、由當事人向新訓中心提出│
│    │    、士、兵。            │    申請,並由新訓中心審核│
│    │                          │    後,依總 (司令) 部核定│
│    │                          │    各單位之需求員額,辦理│
│    │                          │    優先戶籍地抽籤作業。  │
├──┼─────────────┼─────────────┤
│調返│一、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一、上列申請均以一人為限,│
│戶籍│    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    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
│地服│    、士、兵。            │    后:                  │
│役  ├─────────────┤ (一) 當事人申請書。      │
│    │二、兄弟二人 (含以上) 先、│ (二) 全戶戶籍謄本。      │
│    │    後入營,其身分不論為官│ (三) 第一、二款申請者:在│
│    │    士或兵,已入營者未在戶│      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
│    │    籍地服役 (不限軍種) ,│      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    │    得由一人提出調返戶籍地│ (四) 第一款申請者:低收入│
│    │    服役申請,惟其剩餘役期│      戶證明文件。        │
│    │    必須在半年 (含) 以上。│ (五) 第三款申請者:因公死│
│    ├─────────────┤      亡證明文件。        │
│    │三、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二、由當事人向服役單位提出│
│    │    間「因公死亡」之在瑩官│    申請,並由服役單位審核│
│    │    、士、兵 (以一人申請為│    後,呈報總 (司令) 部核│
│    │    限) 。                │    定調返戶籍地區或距戶籍│
│    ├─────────────┤    地區較近之單位服役;惟│
│    │四、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無法維│    所調之職缺應符合申請人│
│    │    持生活,申請提前退伍,│    軍職專長,如無適缺,可│
│    │    不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    保留其申請資格,俟有出│
│    │    規則第 15 條及第 16 條│    缺時優先派補。        │
│    │    規定」者,由各總 (司令│三、第四款申請者,由總 (司│
│    │    ) 部依申請及證明資料,│    令) 部於核定時依權責檢│
│    │    查證其家況確需扶助者,│    討辦理。              │
│    │    於權責範圍得核定調返戶│                          │
│    │    籍地區單位服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