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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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一、為對位於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實彈射擊危險影響區域及油料庫、彈
藥庫、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以下簡稱國軍訓場)所在之地方,
依實彈射擊及遂行油料、彈藥勤務造成人民生活影響程度,酌予捐助
睦鄰經費,藉以改善其生活品質,促進地方發展,並確保國軍戰訓任
務及油料、彈藥勤務正常實施,維護國防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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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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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一、為對位於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實彈射擊危險影響區域及油料庫、彈
藥庫、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以下簡稱國軍訓場)所在之地方,
依實彈射擊及遂行油料、彈藥勤務造成人民生活影響程度,酌予捐助
睦鄰經費,委由地方政府辦理,藉以改善其相關生活設施,促進地方
發展,以確保國軍戰訓任務及油料、彈藥勤務正常實施,維護國防安
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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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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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一、為對位於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實彈射擊危險影響區域及油料庫、彈
藥庫、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以下簡稱國軍訓場)所在之地方,
依實彈射擊及遂行油料、彈藥勤務造成人民生活影響程度,酌予捐助
睦鄰經費,委由地方政府辦理,藉以改善其相關生活設施,促進地方
發展,以確保國軍戰訓任務及油料、彈藥勤務正常實施,維護國防安
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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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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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一、為對位於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實彈射擊危險影響區域及油料庫、彈
藥庫、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以下簡稱國軍訓場)所在之地方,
依實彈射擊及遂行油料、彈藥勤務造成人民生活影響程度,酌予捐助
睦鄰經費,委由地方政府辦理,藉以改善其相關生活設施,促進地方
發展,以確保國軍戰訓任務及油料、彈藥勤務正常實施,維護國防安
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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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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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一、為對位於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庫、彈藥庫、彈藥庫營區外燒、
爆燬場(以下簡稱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所在之地方,依實彈射
擊及遂行油料、彈藥勤務造成人民生活影響程度,酌予捐助睦鄰費用
,委由地方政府辦理,藉以改善其相關生活設施,促進地方發展,增
進周圍居民福祉,並確保國軍戰訓任務及油料及彈藥勤務正常實施,
以維國防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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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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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一、為對位於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庫、彈藥庫、彈藥庫營區外燒、
爆燬場(以下簡稱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所在之地方,依實彈射
擊及遂行油料、彈藥勤務造成人民生活影響程度,酌予捐助睦鄰費用
,委由地方政府辦理,藉以改善其相關生活設施,促進地方發展,增
進周圍居民福祉,並確保國軍戰訓任務及油料及彈藥勤務正常實施,
以維國防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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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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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一、為對位於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地所在之地方,依實彈射擊造成人民生
活影響程度,酌予捐助睦鄰費用,委由地方政府辦理,藉以改善其相
關生活設施,促進地方發展,增進周圍居民福祉,並確保國軍戰訓任
務正常實施,以維國防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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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3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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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一、為對位於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地所在之地方,依實彈射擊造成人民生
活影響程度,酌予捐助睦鄰費用,委由地方政府辦理,藉以改善其相
關生活設施,促進地方發展,增進周圍居民福祉,並確保國軍戰訓任
務正常實施,以維國防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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