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一、為明定國軍幹部以全時方式赴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
    研究機構、製造工廠、醫院等單位進修之各項作業規定與程序有所依
    循,以符合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之宗旨,特依推動國軍官
    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第 1 條
一、為明定國軍幹部以全時方式赴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
    研究機構、製造工廠、醫院等單位進修之各項作業規定與程序有所依
    循,以符合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之宗旨,特依推動國軍官
    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1 條
一、為明定國軍幹部以全時方式赴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
    研究機構、製造工廠、醫院等單位進修之各項作業規定與程序有所依
    循,以符合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之宗旨,特依推動國軍官
    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第 1 條
一、為使國軍幹部以全時赴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院校研究所、研究機
    構、製造工廠、醫院等進修之各項作業規定與程序有所依循,以符「
    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之宗旨,特依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
    育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第 1 條
一、本規定依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國軍幹部以全時赴軍事學校、國內、外
    大學院校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醫院等進修之各項作業規定
    與程序有所依循,以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之宗旨,
    特訂定本規定。

 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1 條
一、依據:
    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

  第 2 條
二、目的:
    使國軍幹部以全時赴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院校研究所、研究機構
    、製造工廠、醫院等進修之各項作業規定與程序有所依循,以符「為
    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之宗旨,特訂定本規定。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第 1 條
一、依據:
    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

  第 2 條
二、目的:
    使國軍幹部以全時赴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院校研究所、研究機構
    、製造工廠、醫院等進修之各項作業規定與程序有所依循,以符「為
    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之宗旨,特訂定本規定。

 民國 94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第 1 條
一、依據:
    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

  第 2 條
二、目的:
    使國軍幹部以全時赴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院校研究所、研究機構
    、製造工廠、醫院等進修之各項作業規定與程序有所依循,以符「為
    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之宗旨,特訂定本規定。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1 條
一、依據:
    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

  第 2 條
二、目的:
    使國軍幹部以全時公費赴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院校研究所、研究
    機構、製造工廠、醫院等進修之各項作業規定與程序有所依循,以符
    「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之宗旨,特訂定本規定。

 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1 條
一、依據:
 (一) 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
 (二) 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

  第 2 條
二、目的:
    為律定國軍幹部以全時公費赴國內、外大學院校 (含軍事院校) 研究
    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及醫院等進修之各項原則、標準及管理等作
    業規定與程序,以收統一管制之效。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第 1 條
一、依據:
 (一) 軍事教育條例第廿一條。
 (二) 國軍學校教育要綱、教育訓令、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內
      訓練進修要點及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

  第 2 條
二、目的:
    為律定國軍幹部以全時公費赴國內、外大學校院 (含軍事院校) 研究
    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及醫院等進修之各項原則、標準及管理等作
    業規定與程序,以收統一管制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