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防部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及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有效運用教育召集(以下簡稱教召)之後備部隊 支援災害防救任務,特訂定本規定。
一、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及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第八條 第三項規定,明定教育召集(以下簡稱教召)之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 救之任務內容、申請程序、運用時機、管制措施及其他相關作為,以 確保災害防救任務之達成,特訂定本規定。
一、目的: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及國軍 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教育召集(以下簡稱教召 )之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之任務內容、申請程序、運用時機、管制 措施及其他相關作為,以確保災害防救任務之達成。
一、目的: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及國軍 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教育召集(以下簡稱教召 )之後備部隊協助災害防救之任務內容、申請程序、運用時機、管制 措施及其他相關作為,以確保災害防救任務之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