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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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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民國 89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12 條
國防部為促進對外軍事關係,得陳請行政院核准,設駐外軍事機構或置工
作人員。

 民國 59 年 11 月 13 日制(訂)定
  第 12 條
軍法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軍法政策、制度之規劃、建議事項。
二、關於預防官兵犯罪、推行軍法教育及輔導軍人、軍眷民刑訴訟事項。
三、關於軍法及監獄人員之訓練、考核及經歷管理事項。
四、關於各級軍法業務及監獄行政之督導事項。
五、關於將級人員與本部及直屬單位官兵犯罪案件之偵查、起訴及審判事項。
六、關於初審、覆判及非常審判事項。
七、關於再議及抗告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軍法疑義解答及其他有關軍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