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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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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職: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二、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判確定。但付保護管束者,不
    在此限。
三、因案通緝。
四、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應撤職。
五、其他重大原因必須撤職。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10 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職: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二、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判確定。但付保護管束者,不
    在此限。
三、因案通緝。
四、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應撤職。
五、其他重大原因必須撤職。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制(訂)定
  第 10 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職:
一  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宣告緩刑者。
二  判決或裁定交付感化者。
三  因案通緝者。
四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應撤職者。
五  其他重大原因必須撤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