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失實或遺漏
錯誤;違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10 條
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失實或遺漏
錯誤;違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民國 68 年 12 月 28 日制(訂)定
  第 10 條
新任用未滿六個月或因故未服勤逾六個月以上者,不予辦理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