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軍人對權責長官職務範圍內下達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向權責長官表示意見;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
時,軍人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前項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除依法屬正當行使武力之情形外,軍人無服從
義務。明知該命令違反刑事法律且非依法屬正當行使武力之情形而仍執行
者,應受懲罰。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6 條
屬官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
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屬官即
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
,屬官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屬官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
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