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暫停辦理考績之單位及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補辦考績: 一、正在遂行戰鬥任務單位之人員,於戰事告一段落時或依命令行之。 二、失蹤人員於三個月內歸隊時。 三、臨時派遣出國人員返國時。 四、國內、外進修,受訓人員畢業派職時。 五、因其他情形暫停辦理考績者,於原因消滅時。
前條暫停辦理考績單位之人員及個人,在左列狀況時,應予補辦考績: 一 正在遂行戰鬥任務單位之人員,於戰事告一段落時或依命令行之。 二 失蹤人員於三個月內歸隊時。 三 臨時派遣出國人員返國時。 四 因案停職回任原職或調任其他職務時。 五 國內、外進修,受訓人員於畢業派職時。 六 因其他事故暫停辦理考績者,於原因消滅時。 前項補辦考績,應在次一考績年度三個月以內行之。 漏辦考績之補辦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