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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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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第 13 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
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 18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
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第 43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
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
前項各款之認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第 43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
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
前項各款之認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