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前退伍者,由國防部以命令 定之。
應徵服現役之男子,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 入營時,應由本人或戶長申請縣 (市) 政府核准,彙送團管區司令部備查 。 延期入營,常備兵以不逾一個月為限,補充兵以不逾十日為限,其因病不 堪行動,短期內無痊復之望者,得延至次期入營。
補充兵現役受軍事基本教育,由常備師或師管區團管區集中訓練之,常備 師與師管區或團管區駐地一致時,由常備師訓練之,駐地不一致時,由師 管區或團管區設補充團或補充隊訓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