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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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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第 18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
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