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定徵兵檢查計畫,並遴聘衛生局或醫師公會等 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徵兵檢查會,辦理役男體位判定相關事項。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擬定徵兵檢查計畫,並籌組徵兵檢查委員會,辦 理徵兵檢查。
年度徵集對象順序之決定,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內政部參照國防部年度應徵兵額及兵員素質要求,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 年次未徵人數資料決定年度徵集對象順序,於十二月十日前通知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同時呈報行政院核備,並副知國防部。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到內政部規定之徵集對象順序後,應於十日內轉發 所屬各區或鄉(鎮)公所。
年度徵集對象順序之決定,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內政部參照國防部年度應徵兵額及兵員素質要求,及省(市)政府各年次未徵人數資 料決定年度徵集對象順序,於十二月十日前通知各省(市)政府,同時呈報行政院核 備,並副知國防部。 二、省(市)政府於接到內政部規定之徵集對象順序後,應訂定徵集對象順序區分表於十 日內轉發所屬縣(市)政府。 三、縣(市)政府於接到省(市)政府徵集對象順序區分表後,五日內轉發所屬各鄉鎮區 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