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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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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服役單位應於軍人離營前完成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憑證卡(以下簡稱離營
憑證卡),交離營人員親自簽名確認戶籍資料之正確性。
兵籍管理單位應於軍人離營後十日內,停役離營者於核定停役生效之日,
將離營憑證卡,併同兵籍資料移轉單及兵籍資料移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
部列管。
後備軍人戶籍異動時,其兵籍資料不辦理轉移,由原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
部列管。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10 條
服役單位應於軍人離營前完成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憑證卡(以下簡稱離營
憑證卡),交離營人員親自簽名確認戶籍資料之正確性。
兵籍管理單位應於軍人離營後十日內,停役離營者於核定停役生效之日,
將離營憑證卡,併同兵籍資料移轉單及兵籍資料移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
部列管。
後備軍人戶籍異動時,其兵籍資料不辦理轉移,由原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
部列管。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10 條
兵籍管理單位應於前條軍人離營後十五日內(停役離營者於核定停役生效
之日),將離營兵籍資料移轉單及兵籍資料移送戶籍地後備管理機關列管
。
後備軍人戶籍異動時,其兵籍資料不辦理轉移,由原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
部列管。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10 條
兵籍管理單位,應於前條軍人離營前十五日 (停役離營者於核定停役生效
之日) ,以離營兵籍資料移轉單移送後備管理機關列管。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0 條
兵籍管理單位,應於前條軍人離營前十五日 (停役離營者於核定停役生效
之日) ,以離營兵籍資料移轉單移送後備管理機關列管。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10 條
  前條軍人離營前,兵籍管理單位,應於核對離營軍人兵籍資料無訛後,於離營前十
  五日(停役離營者於核定停役生效之日),以離營兵籍資料移轉單移送後備管理機
  關列管:
  一、上將級軍官:國防部。
  二、中、少將級軍官:軍管區。
  三、校、尉級軍官、士官、士兵:戶籍所在地團管區。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0 條
  前條軍人離營前,人事資料管理單位,應於核對離營軍人兵籍資料無訛後,送人事權責單
  位,於離營前十五日(停役離營者於核定停役生效之日),以離營兵籍資料移轉單移送後
  備管理機關列管:
  一、上將級軍官:國防部。
  二、中、少將級軍官:軍管區。
  三、校、尉級軍官、士官、士兵:戶籍所在地團管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