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戰或因公失蹤,在地面滿一年、在海上及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 依作戰死亡或因公死亡辦理撫卹。 前項以外之失蹤人員,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者,依意外死亡辦理撫卹。但 失蹤人員因案通緝者,不予撫卹。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撫卹後,經查明並未死亡者,應撤銷其死亡撫卹令,已 發之撫卹金得免追繳。但意圖逃亡或歸後不報,矇領撫卹金者,除追繳外 ,並依法究辦及懲處失職人員。
作戰或因公失蹤,在地面滿一年、在海上及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依 作戰死亡或因公死亡辦理撫卹。 前項以外之失蹤人員,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者,依意外死亡辦理撫卹。但 失蹤人員經查明有犯罪行為者,不予撫卹。 滯留大陸之臺籍國軍撫卹辦法另訂之。
依第十一條辦理撫卹經查明並未死亡者,應註銷其死亡撫卹令,已發之撫 卹金得免追繳。但意圖逃亡或歸後不報,矇領撫卹金者,除追繳外,並依 法究辦。
作戰或因公失蹤,在地面逾一年,在海上及空中逾半年查無下落者,視同作戰死亡或因公 死亡。
誤報死亡之軍人,於受領撫卹後歸還建制或回鄉者,應自行向該管主官或當地師、團管區 或地方政府呈明,並繳銷其死亡撫卹令,已發之撫卹金得免追繳。但意圖逃亡或歸後不報 ,矇領撫卹金者,除追繳外,並依法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