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向主管機關提出中長程目標之建議。 二、合作或相互委託中長程計畫之陳報。 三、工作計畫之核定。 四、合作或相互委託管制項目之檢討及陳報。 五、合作或相互委託項目及法人團體資格之核定。 六、合格受託法人團體名單之建立及定期檢討修正。 七、合格證明書之頒發、註銷及報備。 八、所屬機關或單位研發、產製及維修相關計畫之指導、審查及核定。 九、所屬機關或單位相關作業之督導及管制。 十、作業程序之策訂。 十一、專業人員之訓練。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向主管機關建議中長程目標。 二、陳報合作或相互委託中長程計畫。 三、工作計畫之核定。 四、合作或相互委託管制項目之檢討及陳報。 五、合作或相互委託項目及法人團體資格之核定。 六、合格受託法人團體名單之建立及定期檢討修正。 七、研究試製合格證書之頒發、註銷及報備。 八、所屬機關或單位研發、產製及維修相關計畫之指導、審查及核定。 九、督導及管制所屬機關或單位之有關作業。 十、作業程序之策訂。 十一、專業人員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