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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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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十、預算規劃:
(一)後備部隊之各項經費需求,由各司令(指揮)部年度核撥之動員整
      備預算項下支應,不足者由各司令(指揮)部及作戰區自行調整因
      應。
(二)裝備囤儲所需經費,由各司令(指揮)部之年度後勤或動員相關預
      算項下支應。
(三)地方政府於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如請求國軍協助民間
      車輛與機具徵調、物資徵購(用)、委商運輸、災民收容安置,及
      於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請求國軍協助環境清理、復原
      重建相關工作所需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七條及預算相關法令籌措歸墊
      ,必要時得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第 10 條
十、預算規劃:
(一)後備部隊之各項經費需求,由各司令(指揮)部年度核撥之動員整
      備預算項下支應,不足者由各司令(指揮)部及作戰區自行調整因
      應。
(二)裝備囤儲所需經費,由各司令(指揮)部之年度後勤或動員相關預
      算項下支應。
(三)地方政府於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如請求國軍協助民間
      車輛與機具徵調、物資徵購(用)、委商運輸、災民收容安置,及
      於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請求國軍協助環境清理、復原
      重建相關工作所需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預算相關法令籌措歸墊
      ,必要時得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預算規劃:
  (一)後備部隊之各項經費需求,由各司令部年度核撥之動員整備預算
        項下支應,不足者由各司令部及作戰區自行調整因應。
  (二)裝備囤儲所需經費,由各司令部之年度後勤或動員相關預算項下
        支應。
  (三)地方政府於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如請求國軍協助民
        間車輛與機具徵調、物資徵購(用)、委商運輸、災民收容安置
        ,及於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請求國軍協助環境清理
        、復原重建相關工作所需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
        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預算相關法
        令籌措歸墊,必要時得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預算規劃:
  (一)後備部隊之各項經費需求,由各司令部年度核撥之動員整備預算
        項下支應,不足者由各司令部及作戰區自行調整因應。
  (二)裝備囤儲所需經費,由各司令部之年度後勤或動員相關預算項下
        支應。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預算規劃:
  (一)後備部隊之各項經費需求,由各司令部年度核撥之動員整備預算
        項下支應;超出前項預算需求時,由各司令部及作戰區自行調整
        因應。
  (二)裝備囤儲所需經費,由各司令部之年度後勤或動員相關預算項下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