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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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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十、實施方式:
(一)定期調任:進修(深造)教育畢(結)業之學員、外島輪調及任職
      期限之人員,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
      考量職缺全般狀況檢討建議實施之。(外島地區輪調實施規定如附
      件七)
(二)不定期調任: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
      依據軍法職缺及軍法軍官個人經管情形,適時主動檢討實施。另個
      人任職屆滿二年起,得具明原因提出證明申請同階職務調任,由權
      責人事評議審查會審查決定,以平調為限,如同一職缺有二人以上
      申請調任,則以資績分、經管考評及請調原因急迫性,綜合評審選
      調之。
(三)教育職調任:調任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系(所)主管或相當職務
      ,或軍事院校軍法教師(官)者,應具備教育相當科目專長,並以
      具碩士學資以上或軍法官學資者為優先,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志願
      回(留)任者,從其志願,並依軍法職缺及個人經管情況,檢討實
      施。
 民國 9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3 條
參、計畫調任
一、計畫調任,旨在以經管指導計畫調任,嚴格管制軍法軍官各種職務任
    期,使能依個人經管指導計畫及軍法軍官任職甄選條件,及時輪調必
    須經歷之不同職務及地區,藉資歷練,並發掘其工作志趣與發展潛力
    ,其規定如下:
 (一) 鑑定合格之優秀軍法軍官,應由國軍軍法軍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核
      建立中校主官 (管) 以上軍法職務之候選儲備名冊,以為爾後調職
      、晉任之依據。
 (二) 計畫調任以平階平調為原則並實施外島地區輪調,調任高階職缺,
      應遴選已具晉任資格,資績居先,並完成規定之教育者。
 (三) 國內外進修、深造或受訓之軍法軍官列入管制,畢業後應派任適當
      職務,列入管制,以收「選」「訓」「用」之效。
 (四) 成績優異且具發展潛力之軍法軍官,應輔導其完成必要經歷,俾求
      發展均衡,任期未滿一年者,原則不予調職。
 (五) 調任各軍總部 (司令部) 、特業、執行、支援機構法律事務單位,
      或法制司、訴願會、軍事校院任軍法官、法制官或軍法教師官等職
      務者,轉調期間以二年至四年為限,屆期軍法司應主動檢討調回軍
      事院檢機關任職,如不願回任者,循法制、軍法教師官之體系發展
      。
 (六) 上校階以下各階主官 (管) 職任期屆滿二年以上,而無適當之向上
      經管或平階同一經管層級職缺可資調任者,得調任平階其他經管層
      級主官 (管) 或非主官 (管) 職。
二、計畫調任實施方式:
 (一) 定期調任:進修 (深造) 教育之學員畢業 (結訓) 、外島輪調及任
      職期限人員之檢討派職,每年度一或二次由國防部考量全般狀況檢
      討實施之。 (外島地區輪調實施規定如附件六) 
 (二) 不定期調任:由經管計畫單位依據軍法軍官個人經管狀況,視盈缺
      適時主動檢討實施之。
 (三) 教育職調任:教育職調任:調任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系 (所
      ) 主管或相當職務,或軍事院校軍法教官 (師) 者,應具備該經管
      層級必需經歷之軍事院校以外職務,始得向上階經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