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現役軍人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犯中華民國刑法或其他法律之罪者, 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 6 條
本法所稱現役軍人,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第 7 條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作戰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