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新舊考績年度銜接之過渡階段,對未滿一完整考績年 度,且未辦理考績之期間,符合另予考績規定者,辦理一次另予考績。
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失實或遺漏錯誤;違者應按 情節輕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