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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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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訴管道接獲申訴案件,應立刻循主官及幕僚(人事、監察)系統
      向上級回報,並妥採保密作為,於被害人填寫申訴書並確定提出申
      訴二十四小時內移請被申訴人肇案時所隸機關人事業務部門處理。
      但受訓期間在接訓機關所肇生性騷擾案件,由接訓機關人事業務部
      門處理。
      官兵提出性騷擾申訴案件,各申訴管道及接案單位人事業務部門除
      本規定第十二點所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接案單位
      人事業務部門應於接獲申訴起三日內將申訴書影本,以密級之一般
      公務機密,呈報所屬司令部管制,並副知本部總督察長室及參謀本
      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列管。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申訴管道接獲申訴案件,應立刻循主官及幕僚(人事、監察)系統
      向上級回報,並妥採保密作為,於被害人填寫申訴書並確定提出申
      訴二十四小時內移請被申訴人肇案時所隸機關人事業務部門處理。
      官兵提出性騷擾申訴案件,各申訴管道及接案單位人事業務部門除
      本規定第十二點所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接案單位
      人事業務部門應於接獲申訴起三日內將申訴書影本,以密級之一般
      公務機密,呈報所屬司令部管制,並副知本部總督察長室及參謀本
      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列管。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申訴管道接獲申訴案件,應立刻循主官及幕僚(人事、監察)系統
      向上級回報,並妥採保密作為,於被害人填寫申訴書並確定提出申
      訴二十四小時內移請被申訴人所隸機關人事業務部門處理。
      官兵提出性騷擾申訴案件,各申訴管道及接案單位人事業務部門除
      本規定第十二點所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接案單位
      人事業務部門應於接獲申訴起三日內將申訴書影本,以密級之一般
      公務機密,呈報所屬司令部管制,並副知本部總督察長室及參謀本
      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列管。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申訴管道接獲申訴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移請被申訴人所隸機關
      人事業務部門處理。
      官兵提出性騷擾申訴案件,各申訴管道及接案單位人事業務部門除
      本規定第十二點所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接案單位
      人事業務部門應於接獲申訴起三日內將申訴書影本,以密級之一般
      公務機密,呈報所屬司令部管制,並副知本部總督察長室及參謀本
      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列管。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申訴管道接獲申訴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移請被申訴人所隸機關
      人事業務部門處理。
      官兵提出性騷擾申訴案件,各申訴管道及接案單位人事業務部門除
      本規定第十二點所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接案單位
      人事業務部門應於接獲申訴起三日內將申訴書影本,以密級之一般
      公務機密,呈報所屬司令部管制,並副知本部總督察長室及參謀本
      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列管。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申訴管道接獲申訴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移請被申訴人所隸機關
      人事業務部門處理。
      官兵提出性騷擾申訴案件,各申訴管道及接案單位人事業務部門除
      本規定第十二點所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接案單位
      人事業務部門應於接獲申訴起三日內將申訴書影本,以密級之一般
      公務機密,呈報所屬司令部管制,並副知本部總督察長室及參謀本
      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列管。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申訴管道接獲申訴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移請被申訴人所隸機關
      人事業務部門處理。
      凡官兵提出疑似性騷擾申訴案件,初次接案單位應於接獲申訴起三
      日內將申訴書影本,以密級之一般公務機密,呈報所屬司令部管制
      ,並副知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及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列管
      。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申訴管道接獲申訴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移請被申訴人所隸機關
      人事業務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