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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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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十一、考績獎金:
  (一)軍士官考績獎金依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查核權責單位查核考績
        名冊之擬予考績獎金欄位有誤,應於查核單位核示欄逕行更正。
  (二)考績獎金核發,按考績核定當月(一月一日)俸給基準發給之,
        經查核核覆後,配合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期,核發考績獎金,發
        放基準如下:
        1.考績績等甲等以上人員:發給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人員(含志願役士兵),發給二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2.考績績等乙上人員:發給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已
          晉至本階最高俸級(含志願役士兵),發給一個半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考績獎金。
        3.考績績等乙等以下人員:不合發給考績獎金。
  (三)考績獎金中主管職務加給(自八十八年度起),發放基準如下:
        1.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主官(管)人員,依核定之階級、
          職務,發給主管職務加給;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
          管)職務,致考績獎金之主官(管)職務加給增加人員,依其
          代理月數(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2.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非主官(管)人員,如在考績年度
          內曾任主官(管)職務,其考績獎金主管職務加給發放規定如
          下:
       (1)曾任主官(管)職務人員,按其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分母為
            十二)比例計發。
       (2)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管)職務人員,依其代理
            月數(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3)曾任主官(管)職務人員,應依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合併計算
            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予以合併
            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
            ,以一個月計算。
       (4)曾任職(代理)不同階主官(管)職務人員,致考績獎金之
            俸級總額增減,其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
            數,按比例計算。
       (5)現階上校非主管奉核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二分之一人員,支
            給主管職務加給。
       (6)非主官(管)職務調任主官(管)職務,未按時報到人員,
            依實際報到日期為準。
  (四)年度內連續任職服勤達六個月退伍、除役、停役、停職、免職、
        休職、撤職、免除職務、解召、不適服現役轉服義務役等離職或
        亡故人員,應辦理另予考績,並核給最後一次支領軍中薪餉當月
        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各支薪單位應由薪
        餉承辦人繕造另予考績獎金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四),至財務
        單位完成簽證後,通知當事人攜帶退伍令、國民身分證及私章,
        洽就近財務單位領取或依個人意願撥入當事人最後發薪月份薪資
        存款帳戶,並由財務單位印製發放證明冊審核無誤後發放。各考
        績審核單位怠於清查而遭申訴案件二件以上,其業務主管應負督
        導疏失之責,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五)年度內符合辦理另予考績之留職停薪人員,應配合考績作業時機
        辦理,相關作業資料及程序、懲罰,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六)年度內任職服勤六個月以上退伍,於退伍當日同時晉支及因公死
        亡追晉(贈)上階人員,以其考績績等核定之階俸級及職務待遇
        標準核給(以當事人最有利之階職核給)。
  (七)補辦或更正考績人員,應依當年度相關規定辦理及標準核發考績
        獎金。
  (八)現役中將於年度內晉任上將前已連續任職達六個月,應辦理另予
        考績,並核給任職中將當月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
        績獎金。
  (九)部外單位軍、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獎金核給規定如下:
        1.依標準第八條所訂,除支領軍中薪餉人員外,其考績獎金,依
          部外各單位之有關考績規定或比照辦理。
        2.軍職人員仍占本職機關職缺,借調至外交部駐外單位服務,考
          績年度內外(互)調及退伍、死亡,按國內、外實際任職月數
          比例核計,當月如已支有一日之國外待遇,即以國外月數比例
          計算;國外駐區互調人員亦按前述方式辦理。
        3.各單位專案任務派駐國外,支領駐外待遇人員,由各單位在專
          案經費內編列預算,核給考績獎金。
  (十)不合發給考績獎金而發給,或更正考績後,不合發給考績獎金人
        員,應由其服務單位負責追繳,如單位裁撤則由其上一級單位負
        責辦理追繳。
  (十一)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正確建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不予辦理考
          績人員資料,於一月二十日前完成傳輸作業。財務單位依據人
          事主檔內考績績等及一月份薪餉核結資料,印製國軍人事薪給
          資料詳印表(考獎)及考績獎金發放冊,提供各支薪單位與考
          績名冊核校無誤後,於申領人考績獎金發放冊內,註明應發給
          一定月數之考績獎金,並經單位主官及人事人員完成簽章,送
          交財務單位據以請領考績獎金。不予辦理考績及沿用考績等人
          員資料,應完整登錄於個人兵籍表內。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考績獎金:
  (一)軍士官考績獎金依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查核權責單位查核考績
        名冊之擬予考績獎金欄位有誤,應於查核單位核示欄逕行更正。
  (二)考績獎金核發,按考績核定當月(一月一日)俸給基準發給之,
        經查核核覆後,配合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期,核發考績獎金,發
        放基準如下:
        1.考績績等甲等以上人員:發給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人員(含志願役士兵),發給二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2.考績績等乙上人員:發給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已
          晉至本階最高俸級(含志願役士兵),發給一個半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考績獎金。
        3.考績績等乙等以下人員:不合發給考績獎金。
  (三)考績獎金中主管職務加給(自八十八年度起),發放基準如下:
        1.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主官(管)人員,依核定之階級、
          職務,發給主管職務加給;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
          管)職務,致考績獎金之主官(管)職務加給增加人員,依其
          代理月數(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2.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非主官(管)人員,如在考績年度
          內曾任主官(管)職務,其考績獎金主管職務加給發放規定如
          下:
       (1)曾任主官(管)職務人員,按其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分母為
            十二)比例計發。
       (2)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管)職務人員,依其代理
            月數(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3)曾任主官(管)職務人員,應依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合併計算
            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予以合併
            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
            ,以一個月計算。
       (4)曾任職(代理)不同階主官(管)職務人員,致考績獎金之
            俸級總額增減,其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
            數,按比例計算。
       (5)現階上校非主管奉核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二分之一人員,支
            給主管職務加給。
       (6)非主官(管)職務調任主官(管)職務,未按時報到人員,
            依實際報到日期為準。
  (四)年度內連續任職服勤達六個月退伍、除役、停役、停職、免職、
        休職、撤職、免除職務、解召、不適服現役轉服義務役等離職或
        亡故人員,應辦理另予考績,並核給最後一次支領軍中薪餉當月
        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各支薪單位應由薪
        餉承辦人繕造另予考績獎金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四),至財務
        單位完成簽證後,通知當事人攜帶退伍令、國民身分證及私章,
        洽就近財務單位領取或依個人意願撥入當事人最後發薪月份薪資
        存款帳戶,並由財務單位印製發放證明冊審核無誤後發放。各考
        績審核單位怠於清查而遭申訴案件二件以上,其業務主管應負督
        導疏失之責,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五)年度內符合辦理另予考績之留職停薪人員,應配合考績作業時機
        辦理,相關作業資料及程序、懲罰,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六)年度內任職服勤六個月以上退伍,於退伍當日同時晉支及因公死
        亡追晉(贈)上階人員,以其考績績等核定之階俸級及職務待遇
        標準核給(以當事人最有利之階職核給)。
  (七)補辦或更正考績人員,應依當年度相關規定辦理及標準核發考績
        獎金。
  (八)現役中將於年度內晉任上將前已連續任職達六個月,應辦理另予
        考績,並核給任職中將當月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
        績獎金。
  (九)軍訓教官其轉任前之年度任職情形符合考績規定時,由原服務單
        位完成年度考績作業,並繕造考績獎金名冊送國軍財務單位辦理
        考績獎金作業。
  (十)部外單位軍、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獎金核給規定如下:
        1.依標準第八條所訂,除支領軍中薪餉人員外,其考績獎金,依
          部外各單位之有關考績規定或比照辦理。
        2.軍職人員仍占本職機關職缺,借調至外交部駐外單位服務,考
          績年度內外(互)調及退伍、死亡,按國內、外實際任職月數
          比例核計,當月如已支有一日之國外待遇,即以國外月數比例
          計算;國外駐區互調人員亦按前述方式辦理。
        3.各單位專案任務派駐國外,支領駐外待遇人員,由各單位在專
          案經費內編列預算,核給考績獎金。
  (十一)不合發給考績獎金而發給,或更正考績後,不合發給考績獎金
          人員,應由其服務單位負責追繳,如單位裁撤則由其上一級單
          位負 責辦理追繳。
  (十二)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正確建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不予辦理考
          績人員資料,於一月二十日前完成傳輸作業。財務單位依據人
          事主檔內考績績等及一月份薪餉核結資料,印製國軍人事薪給
          資料詳印表(考獎)及考績獎金發放冊,提供各支薪單位與考
          績名冊核校無誤後,於申領人考績獎金發放冊內,註明應發給
          一定月數之考績獎金,並經單位主官及人事人員完成簽章,送
          交財務單位據以請領考績獎金。不予辦理考績及沿用考績等人
          員資料,應完整登錄於個人兵籍表內。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考績獎金:
  (一)軍士官考績獎金依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查核權責單位查核考績
        名冊之擬予考績獎金欄位有誤,應於查核單位核示欄逕行更正。
  (二)考績獎金核發,按考績核定當月(一月一日)俸給基準發給之,
        經查核核覆後,配合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期,核發考績獎金,發
        放基準如下:
        1.考績績等甲等以上人員:發給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人員(含志願役士兵),發給二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2.考績績等乙上人員:發給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已
          晉至本階最高俸級(含志願役士兵),發給一個半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考績獎金。
        3.考績績等乙等以下人員:不合發給考績獎金。
  (三)考績獎金中主管職務加給(自八十八年度起),發放基準如下:
        1.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主官(管)人員,依核定之階級、
          職務,發給主管職務加給;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
          管)職務,致考績獎金之主官(管)職務加給增加人員,依其
          代理月數(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2.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非主官(管)人員,如在考績年度
          內曾任主官(管)職務,其考績獎金主管職務加給發放規定如
          下:
       (1)曾任主官(管)職務人員,按其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分母為
            十二)比例計發。
       (2)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管)職務人員,依其代理
            月數(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3)曾任主官(管)職務人員,應依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合併計算
            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予以合併
            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
            ,以一個月計算。
       (4)曾任職(代理)不同階主官(管)職務人員,致考績獎金之
            俸級總額增減,其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
            數,按比例計算。
       (5)現階上校非主管奉核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二分之一人員,支
            給主管職務加給。
       (6)非主官(管)職務調任主官(管)職務,未按時報到人員,
            依實際報到日期為準。
  (四)年度內連續任職服勤達六個月退伍、除役、停役、停職、免職、
        休職、撤職、免除職務、解召、不適服現役轉服義務役等離職或
        亡故人員,應辦理另予考績,並核給最後一次支領軍中薪餉當月
        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各支薪單位應由薪
        餉承辦人繕造另予考績獎金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六),至財務
        單位完成簽證後,通知當事人攜帶退伍令、國民身分證及私章,
        洽就近財務單位領取或依個人意願撥入當事人最後發薪月份薪資
        存款帳戶,並由財務單位印製發放證明冊審核無誤後發放。各考
        績審核單位怠於清查而遭申訴案件二件以上,其業務主管應負督
        導疏失之責,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五)年度內符合辦理另予考績之留職停薪人員,應配合考績作業時機
        辦理,相關作業資料及程序、懲罰,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六)年度內任職服勤六個月以上退伍,於退伍當日同時晉支及因公死
        亡追晉(贈)上階人員,以其考績績等核定之階俸級及職務待遇
        標準核給(以當事人最有利之階職核給)。
  (七)補辦或更正考績人員,應依當年度相關規定辦理及標準核發考績
        獎金。
  (八)現役中將於年度內晉任上將前已連續任職達六個月,應辦理另予
        考績,並核給任職中將當月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
        績獎金。
  (九)軍訓教官其轉任前之年度任職情形符合考績規定時,由原服務單
        位完成年度考績作業,並繕造考績獎金名冊送國軍財務單位辦理
        考績獎金作業。
  (十)部外單位軍、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獎金核給規定如下:
        1.依標準第八條所訂,除支領軍中薪餉人員外,其考績獎金,依
          部外各單位之有關考績規定或比照辦理。
        2.軍職人員仍占本職機關職缺,借調至外交部駐外單位服務,考
          績年度內外(互)調及退伍、死亡,按國內、外實際任職月數
          比例核計,當月如已支有一日之國外待遇,即以國外月數比例
          計算;國外駐區互調人員亦按前述方式辦理。
        3.各單位專案任務派駐國外,支領駐外待遇人員,由各單位在專
          案經費內編列預算,核給考績獎金。
  (十一)不合發給考績獎金而發給,或更正考績後,不合發給考績獎金
          人員,應由其服務單位負責追繳,如單位裁撤則由其上一級單
          位負責辦理追繳。
  (十二)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正確建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不予辦理考
          績人員資料,於一月二十日前完成傳輸作業。財務單位依據人
          事主檔內考績績等及一月份薪餉核結資料,印製國軍人事薪給
          資料詳印表(考獎)及考績獎金發放冊,提供各支薪單位與考
          績名冊核校無誤後,於申領人考績獎金發放冊內,註明應發給
          一定月數之考績獎金,並經單位主官及人事人員完成簽章,送
          交財務單位據以請領考績獎金。不予辦理考績及沿用考績等人
          員資料,應完整登錄於個人兵籍表內。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考績獎金:
  (一)軍士官考績獎金依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查核權責單位查核考績
        名冊之擬予考績獎金欄位有誤,應於查核單位核示欄逕行更正。
  (二)考績獎金核發,按考績核定當月(一月一日)俸給基準發給之,
        經查核核覆後,配合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期,據以核發考績獎金
        ,發放基準如下:
        1.考績績等甲等以上人員:發給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人員(含志願役士兵),發給二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2.考績績等乙上人員:發給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已
          晉至本階最高俸級(含志願役士兵),發給一個半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考績獎金。
        3.考績績等乙等以下人員:不合發給考績獎金。
  (三)考績獎金中主管職務加給(自八十八年度起),發放基準如下:
        1.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主官(管)人員,依核定之階級、
          職務,發給主管職務加給;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
          管)職務,致考績獎金之主官(管)職務加給增加人員,依其
          代理月數(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2.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非主官(管)人員,如在考績年度
          內曾任主官(管)職務,其考績獎金主管職務加給發放規定如
          下:
     (1)曾任主官(管)職務人員,按其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分母為十
          二)比例計發。
     (2)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管)職務人員,依其代理月
          數(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3)曾任主官(管)職務人員,應依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合併計算後
          ,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予以合併計算
          ,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
          個月計算。
     (4)曾任職(代理)不同階主官(管)職務人員,致考績獎金之俸
          級總額增減,其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5)現階上校非主管奉核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二分之一人員,支給
          主管職務加給。
     (6)非主官(管)職務調任主官(管)職務,未按時報到人員,依
          實際報到日期為準。
  (四)年度內連續任職服勤達六個月退伍、除役、停役、停職、免職、
        休職、撤職、免除職務、解召、不適服現役轉服義務役等離職或
        亡故人員,應辦理另予考績,並核給最後一次支領軍中薪餉當月
        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各支薪單位應由薪
        餉承辦人繕造另予考績獎金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六),至財務
        單位完成簽證後,通知當事人攜帶退伍令、國民身分證及私章,
        洽就近財務單位領取或依個人意願撥入當事人最後發薪月份薪資
        存款帳戶,並由財務單位印製發放證明冊審核無誤後發放。各考
        績審核單位怠於清查而遭申訴案件二件以上,其業務主管應負督
        導疏失之責,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五)年度內符合辦理另予考績之留職停薪人員,應配合考績作業時機
        辦理,相關作業資料及程序、懲罰,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六)年度內任職服勤六個月以上退伍,於退伍當日同時晉支及因公死
        亡追晉(贈)上階人員,以其考績績等核定之階俸級及職務待遇
        標準核給(以當事人最有利之階職核給)。
  (七)補辦或更正考績人員,應依當年度相關規定辦理及標準核發考績
        獎金。
  (八)現役中將於年度內晉任上將前已連續任職達六個月,應辦理另予
        考績,並核給任職中將當月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
        績獎金。
  (九)軍訓教官其轉任前之年度任職情形符合考績規定時,由原服務單
        位完成年度考績作業,並繕造考績獎金名冊送國軍財務單位辦理
        考績獎金作業。
  (十)部外單位軍、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獎金核給規定如下:
        1.依標準第八條所訂,除支領軍中薪餉人員外,其考績獎金,依
          部外各單位之有關考績規定或比照辦理。
        2.軍職人員仍占本職機關職缺,借調至外交部駐外單位服務,考
          績年度內外(互)調及退伍、死亡,按國內、外實際任職月數
          比例核計,當月如已支有一日之國外待遇,即以國外月數比例
          計算;國外駐區互調人員亦按前述方式辦理。
        3.各單位專案任務派駐國外,支領駐外待遇人員,由各單位在專
          案經費內編列預算,核給考績獎金。
  (十一)不合發給考績獎金而發給,或更正考績後,不合發給考績獎金
          人員,應由其服務單位負責追繳,如單位裁撤則由其上一級單
          位負責辦理追繳。
  (十二)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正確建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不予辦理考
          績人員資料,於一月二十日前完成傳輸作業,以利考績獎金核
          發。財務單位依據人事主檔內考績績等及一月份薪餉核結資料
          ,印製國軍人事薪給資料詳印表(考獎)及考績獎金發放冊,
          提供各支薪單位與考績名冊核校無誤後,於申領人考績獎金發
          放冊內,註明依法發給□個月考績獎金,並經單位主官及人事
          人員完成簽章,送交財務單位據以請領考績獎金。並將不予辦
          理考績及沿用考績等人員資料,完整登錄於個人兵籍表內。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考績獎金:
  (一)軍士官考績獎金依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查核權責單位查核考績
        名冊之擬予考績獎金欄位有誤時,應在查核單位核示欄逕行更正
        ,否則該欄免予填註。
  (二)考績獎金核發,按考績核定當月(一月一日)俸給基準發給之,
        經查核核覆後,配合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期,據以核發考績獎金
        ,發放標準如下:
        1.考績績等甲等以上者:發給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含志願役士兵),發給二個月俸給總
          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2.考績績等乙上者:發給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已晉
          至本階最高俸級者(含志願役士兵),發給一個半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考績獎金。
        3.考績績等乙等以下者:不合發給考績獎金。
  (三)考績獎金中主管職務加給部分(自八十八年度起),發放基準如
        下:
        1.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主官(管)人員,依核定之階級、
          職務,發給主管職務加給;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
          管)職務者,致考績獎金之主官(管)職務加給增加者,依其
          代理月數(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2.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非主官(管)人員,如在考績年度
          內曾任主官(管)職務者,其考績獎金主管職務加給發放規定
          如次:
       (1)曾任主官(管)職務者,按其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分母為十
            二)比例計發。
       (2)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管)職務者,依其代理月
            數(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3)曾任主官(管)職務者,應依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合併計算後
            ,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
            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
            ,以一個月計算。
       (4)曾任職(代理)不同階主官(管)職務者,致考績獎金之俸
            級總額增減,其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5)現階上校非主管人員,奉核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二分之一者
            ,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6)非主官(管)職務人員,調任主官(管)職務未按時報到者
            ,依實際報到日期為準。
  (四)年度內連續任職服勤達六個月退伍、除役、停役、停職、免職、
        休職、留職停薪、撤職、免除職務、解召、不適服現役轉服義務
        役等離職人員及亡故者,應辦理另予考績,並核給最後一次支領
        軍中薪餉當月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各支
        薪單位應由薪餉承辦人繕造另予考績獎金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
        六),至財務單位完成簽證後,通知當事人攜帶退伍令、國民身
        分證及私章,洽就近財務單位領取或依個人意願撥入當事人最後
        發薪月份薪資存款帳戶,並由財務單位印製發放證明冊審核無誤
        後發放。各考績審核單位若怠於清查而遭申訴案件達二件以上者
        ,其業務主管應負督導疏失之責,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五)年度內任職服勤滿六個月退伍,於退伍當日同時晉支及因公死亡
        追晉(贈)上階人員,以其考績績等核定之階俸級及職務待遇標
        準核給(以當事人最有利之階職核給)。
  (六)補辦或更正考績人員,應依當年度相關規定辦理及標準核發考績
        獎金。
  (七)現役中將於年度內晉任上將前已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應辦理另
        予考績,並核給任職中將當月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
        考績獎金。
  (八)軍訓教官其轉任前之年度任職情形符合考績規定時,由原服務單
        位完成年度考績作業,並繕造考績獎金名冊送國軍財務單位辦理
        考績獎金作業。
  (九)部外單位軍、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獎金核給規定:
        1.依標準第八條所訂,除支領軍中薪餉者外,其考績獎金,依部
          外各單位之有關考績規定或比照辦理。
        2.軍職人員仍占本職機關職缺,借調至外交部駐外單位服務者,
          考績年度內外(互)調及退伍、死亡人員按國內、外實際任職
          月數比例核計,當月如已支有一日之國外待遇,即以國外月數
          比例計算;國外駐區互調人員亦按前述方式辦理。
        3.凡各單位專案任務派駐國外,支領駐外人員待遇者,由各單位
          在專案經費內編列預算,核給考績獎金。
  (十)對不合發給考績獎金人員而發給者,或更正考績後,不合發給考
        績獎金者,應由其服務單位負責追繳(若單位裁撤則由其上一級
        單位負責辦理追繳或補發)。
  (十一)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正確建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不予辦理考
          績人員資料,於一月二十日前完成傳輸作業,以利考績獎金核
          發。財務單位依據人事主檔內考績績等及一月份薪餉核結資料
          ,印製國軍人事薪給資料詳印表(考獎)及考績獎金發放冊,
          提供各支薪單位與考績名冊核校無誤後,於申領人考績獎金發
          放冊內,註明依法發給□個月考績獎金,並經單位主官及人事
          人員完成簽章,送交財務單位據以請領考績獎金。並將不予辦
          理考績及沿用考績等人員資料,完整登錄於個人兵籍表內。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考績獎金:
  (一)軍士官考績獎金依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查核權責單位查核考績
        名冊之擬予考績獎金欄位有誤時,應在查核單位核示欄逕行更正
        ,否則該欄免予填註。
  (二)考績獎金核發,按考績核定當月(一月一日)俸給標準發給之,
        經查核核覆後,配合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期,據以核發考績獎金
        ,發放標準如下:
        1.考績績等甲等以上者:發給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含志願役士兵),發給二個月俸給總
          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2.考績績等乙上者:發給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已晉
          至本階最高俸級者(含志願役士兵),發給一個半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考績獎金。
        3.考績績等乙等以下者:不合發給考績獎金。
  (三)考績獎金中主管職務加給部分(自八十八年度起),發放標準如
        下:
        1.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主官(管)人員,依核定之階級、
          職務,發給主管職務加給;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
          管)職務者,致考績獎金之主官(管)職務加給增加者,依其
          代理月數(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2.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非主官(管)人員,如在考績年度
          內曾任主官(管)職務者,其考績獎金主管職務加給發放規定
          如次:
       (1)曾任主官(管)職務者,按其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分母為十
            二)比例計發。
       (2)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管)職務者,依其代理月
            數(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3)曾任主官(管)職務者,應依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合併計算後
            ,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
            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
            ,以一個月計算。
       (4)曾任職(代理)不同階主官(管)職務者,致考績獎金之俸
            級總額增減,其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5)現階上校非主管人員,奉核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二分之一者
            ,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6)非主官(管)職務人員,調任主官(管)職務未按時報到者
            ,依實際報到日期為準。
  (四)年度內連續任職服勤達六個月退伍、除役、停役、停職、免職、
        休職、留職停薪、撤職、免除職務、解召、不適服現役轉服義務
        役等離職人員及亡故者,應辦理另予考績,並核給最後一次支領
        軍中薪餉當月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各支
        薪單位應由薪餉承辦人繕造另予考績獎金申請表(如附件十六)
        ,至財務單位完成簽證後,通知當事人攜帶退伍令、國民身分證
        及私章,洽就近財務單位領取或依個人意願撥入當事人最後發薪
        月份薪資存款帳戶,並由財務單位印製發放證明冊審核無誤後發
        放。各考績審核單位若怠於清查而遭申訴案件達二件以上者,其
        業務主管應負督導疏失之責,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五)年度內任職服勤滿六個月退伍,於退伍當日同時晉支及因公死亡
        追晉(贈)上階人員,以其考績績等核定之階俸級及職務待遇標
        準核給(以當事人最有利之階職核給)。
  (六)補辦或更正考績人員,應依當年度相關規定辦理及標準核發考績
        獎金。
  (七)現役中將於年度內晉任上將前已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應辦理另
        予考績,並核給任職中將當月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
        考績獎金。
  (八)軍訓教官其轉任前之年度任職情形符合考績規定時,由原服務單
        位完成年度考績作業,並繕造考績獎金名冊送國軍財務單位辦理
        考績獎金作業。
  (九)部外單位軍、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獎金核給規定:
        1.依標準第八條所訂,除支領軍中薪餉者外,其考績獎金,依部
          外各單位之有關考績規定或比照辦理。
        2.軍職人員仍占本職機關職缺,借調至外交部駐外單位服務者,
          考績年度內外(互)調及退伍、死亡人員按國內、外實際任職
          月數比例核計,當月如已支有一日之國外待遇,即以國外月數
          比例計算;國外駐區互調人員亦按前述方式辦理。
        3.凡各單位專案任務派駐國外,支領駐外人員待遇者,由各單位
          在專案經費內編列預算,核給考績獎金。
  (十)對不合發給考績獎金人員而發給者,或更正考績後,不合發給考
        績獎金者,應由其服務單位負責追繳(若單位裁撤則由其上一級
        單位負責辦理追繳或補發)。
  (十一)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正確建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不予辦理考
          績人員資料,於一月二十日前完成傳輸作業,以利考績獎金核
          發。財務單位依據人事主檔內考績績等及一月份薪餉核結資料
          ,印製國軍人事薪給資料詳印表(考獎)及考績獎金發放冊,
          提供各支薪單位與考績名冊核校無誤後,於申領人考績獎金發
          放冊內,註明依法發給□個月考績獎金,並經單位主官及人事
          人員完成簽章,送交財務單位據以請領考績獎金。並將不予辦
          理考績及沿用考績等人員資料,完整登錄於個人兵籍表內。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考績獎金:
  (一)軍士官考績獎金依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查核權責單位查核考績
        名冊之擬予考績獎金欄位有誤時,應在查核單位核示欄逕行更正
        ,否則該欄免予填註。
  (二)考績獎金核發,按考績核定當月(一月一日)俸給標準發給之,
        經查核核覆後,配合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期,據以核發考績獎金
        ,發放標準如下:
        1.考績績等甲等以上者:發給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含志願役士兵),發給二個月俸給總
          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2.考績績等乙上者:發給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已晉
          至本階最高俸級者(含志願役士兵),發給一個半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考績獎金。
        3.考績績等乙等以下者:不合發給考績獎金。
  (三)考績獎金中主管職務加給部分(自八十八年度起),發放標準如
        下:
      1.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主官(管)人員,依核定之階級、職
        務,發給主管職務加給;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管)
        職務者,致考績獎金之主官(管)職務加給增加者,依其代理月
        數(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2.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非主官(管)人員,如在考績年度內
        曾任主官(管)職務者,其考績獎金主管職務加給發放規定如次
        :
     (1)曾任主官(管)職務者,按其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分母為十二
          )比例計發。
     (2)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管)職務者,依其代理月數
          (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3)曾任主官(管)職務者,應依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合併計算後,
          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
          ,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
          個月計算。
     (4)曾任職(代理)不同階主官(管)職務者,致考績獎金之俸級
          總額增減,其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
          比例計算。
     (5)現階上校非主管人員,奉核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二分之一者,
          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6)非主官(管)職務人員,調任主官(管)職務未按時報到者,
          依實際報到日期為準。
  (四)年度內連續任職服勤達六個月退伍、除役、停役、停職、免職、
        休職、留職停薪、撤職、免除職務、解召、不適服現役轉服義務
        役等離職人員及亡故者,應辦理另予考績,並核給最後一次支領
        軍中薪餉當月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各支
        薪單位應由薪餉承辦人繕造另予考績獎金申請表(如附件十六)
        ,至財務單位完成簽證後,通知當事人攜帶退伍令、國民身分證
        及私章,洽就近財務單位領取或依個人意願撥入當事人最後發薪
        月份薪資存款帳戶,並由財務單位印製發放證明冊審核無誤後發
        放。各考績審核單位若怠於清查而遭申訴案件達二件以上者,其
        業務主管應負督導疏失之責,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五)年度內任職服勤滿六個月退伍,於退伍當日同時晉支及因公死亡
        追晉(贈)上階人員,以其考績績等核定之階俸級及職務待遇標
        準核給(以當事人最有利之階職核給)。
  (六)補辦或更正考績人員,應依當年度相關規定辦理及標準核發考績
        獎金。
  (七)部外單位軍、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獎金核給規定:
        1.依標準第八條所訂,除支領軍中薪餉者外,其考績獎金,依部
          外各單位之有關考績規定或比照辦理。
        2.軍職人員仍占本職機關職缺,借調至外交部駐外單位服務者,
          考績年度內外(互)調及退伍、死亡人員按國內、外實際任職
          月數比例核計,當月如已支有一日之國外待遇,即以國外月數
          比例計算;國外駐區互調人員亦按前述方式辦理。
        3.凡各單位專案任務派駐國外,支領駐外人員待遇者,由各單位
          在專案經費內編列預算,核給考績獎金。
  (八)對不合發給考績獎金人員而發給者,或更正考績後,不合發給考
        績獎金者,應由其服務單位負責追繳(若單位裁撤則由其上一級
        單位負責辦理追繳或補發)。
  (九)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正確建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不予辦理考績
        人員資料,於一月二十日前完成傳輸作業,以利考績獎金核發。
        財務單位依據人事主檔內考績績等及一月份薪餉核結資料,印製
        國軍人事薪給資料詳印表(考獎)及考績獎金發放冊,提供各支
        薪單位與考績名冊核校無誤後,於申領人考績獎金發放冊內,註
        明依法發給□個月考績獎金,並經單位主官及人事人員完成簽章
        ,送交財務單位據以請領考績獎金。並將不予辦理考績及沿用考
        績等人員資料,完整登錄於個人兵籍表內。

 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第 2 條
貳、規定事項:
一、考績區分:
(一)年終考績:係指每年終考核當年 1  月至 12 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依法令程序綜合分析辦理之考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年度內任職不滿 1  年已達 6  個月者,辦理之考
      績。
(三)不予辦理考績:係指年度內因故未服勤逾 6  個月者,不予辦理考
      績。
二、考績審核權責劃分:
(一)軍官部分:
      1.部長審核本幕僚單位及直屬機關(構),中、少將級正、副主官
        (管)之考績,由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
        室)辦理。
      2.參謀總長審核本部及直屬單位、機構部隊,中、少將級正、副主
        官(管)之考績(由人次室辦理)。
      3.部外各機關主管長 官審核部外各階人員之考績。
      4.駐美軍事代表團長考績,由國防部戰略規劃司(以下簡稱戰規司
        )辦理,副團長以下人員考績,由該團依權責辦理,並由戰規司
        負責督導,人次室備查,戰規司辦理線傳及兵籍資料管理。
      5.國防大學審核所屬中將以下各階人員之考績。
      6.本部幕僚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主官(管)審核所屬或督
        導單位之少將以下各階人員考績。
      7.陸軍單位:
     (1)司令部:審核所屬中將以下各階職考績。
     (2)軍團(防衛部)級:審核所屬上校以下各階職考績(不含重要
          軍職人員)。
     (3)聯兵旅級(含 比照):審核所屬少校以下各階職考績。
     (4)旅級(含比照):得依單位主官之授權,核定所屬尉級軍官之
          考績。
      8.海軍、空後備、憲兵指揮部,按編制特性及人事任免權責參照陸
        軍單位自行訂定。
      9.上列各考績審核權責單位,如因審核人數過多,主官無法對其所
        屬受考人分別瞭解時,得將考績審核權適宜授權劃分副主官、幕
        僚長或直屬一級主官專責予以考核及代行審核,再呈主官覆核,
        以達到審核官能在深入了解受考人狀況下實施考評,以增進考績
        之真實性。
(二)士官部分:
      中央各單位及陸軍、海空軍、後備憲兵指揮部依編制特性自行訂定
      。
(三)士兵部分:
      營級單位得依位主官之授權,核定所屬志願士兵之考績。
三、考績評審層次編組:
    軍官、士、士兵按組織系統,由審核單位依權責編組,軍官考評之初
    考官由各級主(管)擔任,士官、士兵由督導長擔任,覆考及審核層
    級則成立評鑑委員會辦理考績。若受考人直屬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
    殊情形),則不設考績評鑑委員會時,得由其直屬長官逕行考評。
四、考績評審原則:
(一)國軍官、士官及士兵考績,其作業方式如下:
      1.於作業期程中審核委員會按各階績等比率,依所屬單位之任務、
        績效、幅員大小裝備等因素綜合考量,審慎分配各單位考績等。
      2.各初考單位按分配之績等,依各受考人年度內之平時考核及綜合
        評結果,並參考近 5  年考績等,作為初考官辦理初考之依據。
        各初考單位完成初考作業後,呈送覆考單位。
      3.覆考官(委員會)應就受考人之初評績等,參考評核之綜合因素
        ,依單位任務、特性整體工作績效及其工作職掌與獎懲紀錄等,
        依績管制比率及相關限制條件完成覆考;覆官(考委員會)並應
        審核初考單位所評各階績等與分配績等相符時,應送審核委員會
        (審核官)簽署認定。
      4.為拔擢軍中優秀幹部,培植人才各審核官有最後之『審核權』。
        惟各審核單位應嚴格管制績等,不得逾越各階所訂之績等比率。
(二)軍官考績應依組織系統,按同(編)階同職務為主,經管發展趨向
      一致者為輔之原則編排。惟低階高佔者,以可晉之階為準,高階低
      佔者,則以現階為準。
(三)對技勤官科及編制各階人數較少之單位,仍應依前項原則編排,不
      得為擴大評鑑範圍,將相互有隸屬關係之受考人或階職相異者併列
      。
(四)士官、兵考績比照軍官採同階同職方式辦理或依軍種單位特性自行
      訂定,以結合單位需求。
(五)受考人階職,一律以當年 9  月 30 日發布之階職為準,凡 10 月
      1 日(含)以後調職者,仍由原單位辦理考績。
(六)軍官、士 及兵考績僅審核等,毋需編排比序。
五、作業期程:
(一)當年考績表及核評鑑表於年度起(1  月 1  日)或 受考人派職之
      日起,由受考人之現職人事單位負責建立及完成初考官簽署,確實
      登記各受考人任職期間獎懲紀錄,於初考官或受考人職務異動時辦
      理考評乙次,並於 30 天內完成移轉。
(二)9 月 30 日前完成對所屬單位實施講習及輔導。
(三)11  月 20 日前對單位內受考人員之清查管制、考績表基本資料校
      正,分送各考績官或評審委員,完成初考評審作業,呈送覆考官或
      覆考單位。
(四)12  月 10 日前,應完成覆考評審作業,呈送審核官或審核單位。
(五)12  月 20 日前核定並公布次年度考績作業規定。
(六)12  月 30 日前,確 實清校各受考人年度獎懲紀錄及刑事判決資料
      ,並完成年度考績(含沿用考績)審核作業及表冊調製,呈送審查
      長官(單位)審查。
(七)次年 1  月 20 日前,應完成年度考績審查與核覆。
(八)次年 3  月 31 日前,應完成補辦考績審查與核覆。
(九)次年 4  月 30 日前,應完成年度考績成果檢討分析。
六、考評項目:(如附件一)
(一)軍士官區分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體格等 6  項,志願士兵
      區分忠誠、品德才能、績效體格等 5  項;初考官應依受考人之表
      現,以勾記方式及完成各分項「績等」,尤對重要職務人員之均衡
      發展建議(如:指揮、幕僚、專業),於考核表內「初考官考評意
      見欄」 與考核表背面「重要記載事項 欄」中敘明,提供各級考核
      官參考。「體格欄」以「體能」之合格或不合為考評標準。
(二)對性質特殊單位(職務)之「績效評審範圍」,得視其單位(職務
      )需要,由審核單位自行訂定,並呈報審查權責單位核備。
七、績等管制:
(一)軍、士官及兵 考績等,除將 級軍官(含編階少將之上校)「特優
      」不得逾審核總人數 1/3,「優等」不得逾審核總人數 1/3,「
      甲上」以下不予比率限制外,應由審核權責單位依照辦理年度考績
      之各階軍官、士官及士兵現員總人數,扣除不受各階績等管制比率
      人數後,按下列比率實施管制:
      1.特優:不得逾 1%。
      2.優等:連同特不得逾 5%。
      3.甲上:10  %最高不得逾 15% 。
      4.甲等以下不予比率限制。
      5.年度內辦理「另予」及「補辦」考績時,亦應按上列比率實施管
        制。
      6.上校階重要軍職及海軍中校階二級艦長等辦理「政績敘獎」人員
        ,甲上以(含優等以上)不得逾 50% 。
      7.年度內因案受公務員懲戒委會或軍(司)法機關起訴審議者,其
        績等不得評列「優等」以上。
(二)上列績等比率所剩餘數,不得採四捨五入方式進位使用。績等比率
      內之高績等可挪用於低績等,而低績等不得挪用於高績等。
(三)考績等由審核委員會,依審核人數「分階」統一實施管制,各階績
      等分布,得依單位任務特性、偏遠地區幅員大小、部隊績效、裝備
      多寡等因素為考量,彈性調整「績等比率」。
(四)為砥礪與拔擢績優人員,具有下列績優條件,未受懲罰處分,且無
      不良考核事實其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與體格等六項綜合表現
      優異者,軍官、士官、士兵經評審會審核決議通過,得不受各階績
      等管制比率限制,考量評列甲上以:
      1.執行重要任務,績效優異,年度內獲頒通用獎章(文職獎章執照
        為總統或行政院長署名者比照)以上獎勵者,得評列特優。
      2.執行任務,績效卓著,年度內獲頒軍種獎章(文職獎章執照為各
        部會首長署名者比照)以上獎勵者,得評列優等。
      3.工作勤奮,績效良好,年度內累計滿二大功以上或獲頒國防部及
        軍種獎狀(不含文職單位獎狀)勵者,得評列甲上。
      4.接受碩、博士全時進修人員,提前 6  個月獲得學位者,得考列
        甲上。提前 1  年獲得學位者,考列優等。(獲得學位時間,配
        合各院校畢業時間,或碩士直攻博士學位人員,統由業管單位所
        核之依據為準,並報請審查單位備查)。
      5.各軍事學(院)校之指參(研究)、戰略班畢業學員之成績,應
        由原納訓單位策頒績序排定之相關規定與作法,並依「標準」第
        5 條之規定及畢業成績之績序前 20% 者(特優不得逾 1%、優
        等連同特優不得逾 5%、甲上不得逾 15 %),得列為個人績優
        條件,以供新職單位併入考績時參酌運用,並將畢業學員成績序
        函送國防部人事次長室備查。
      6.上列個人績優條件,年度內綜合表現經評審會評鑑結果,認為未
        達考評甲上以標準者,可不予評列。
      7.獲得績優個人等者,不納入各階績等管制比率。
(五)審核單位軍官、士官及兵各階人數均未達 20 人,亦無具評列「優
      等」之個人條件時得由審核官擇優核評一名「優等」,並在其審核
      該階之比率中核減一「甲上」。惟該階受考人數未達 5  人,亦無
      個績優條件者,得由少將以上單位主官(管)統一納入績等評核。
(六)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考績等不得評列甲等以上,分別說明
      如下:
      1.覆考分項鑑定思想、品德或績效,其中有一項考列乙上者。
      2.年度內未獲嘉獎或事蹟存記一次之獎勵或受懲罰處分,經平衡之
        功獎相抵後(大過一次須獲記大功一次、記過乙次必須獲記功一
        次、申誡兩次必須獲一次記嘉獎兩次相抵,累計者不予計算;惟
        獲較高獎勵,得逕以所代表之獎勵點數扣抵),未再獲嘉獎或事
        蹟存記一次獎勵者。
      3.一次記大過處分,獲一次記功或事蹟存記之獎勵者,處分超過一
        次記大過以上時,超過部分另有平衡之功獎相抵者。
      4.累積大過二次之處分,獲一次記功或事蹟存記之獎勵者,處分累
        積大過二次以上時,超過部分另有平衡之功獎相抵者。
      5.進修、受訓 14 週以上有下列情事者:
     (1)未獲上列第二款嘉獎一次勵(學校未核配獎點者免受前項限制
          )、退訓、淘汰或延訓者。
     (2)凡遭退訓、淘汰或延訓(修)人員,如確因不可抗拒之「非個
          人因素」影響,因而獲准延訓及無法於核定之訓期內完成學業
          取得位或證照者,經送訓單位查證屬實,則不受限制。
     (3)需體測合格方可取得學位或證照(結業證書)之班隊,體能鑑
          測合格日期以結業當年度為準,逾越年度之體測成績不得運用
          。
      6.依陸海空軍懲罰法 軍官 經罰薪或檢束、士官經罰薪或悔過、士
        兵經禁閉,須獲嘉獎乙次平衡,未再獲嘉獎或事蹟存記一次獎勵
        者。
      7.經公務員懲戒委會議決申誡者。
      8.年度內因案經宣告緩起訴者。
(七)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考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分別說明如
      下:
      1.覆考分項鑑定思想、品德或績效,其中有一項考列乙等者。
      2.年度內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經宣告免刑、緩或判處拘役、罰金或
        執行易科罰金。惟受緩刑宣告者,除判決確定之當年考績不得評
        列「乙上」以上外,其緩刑之次年如獲記功一次以上獎勵(累積
        之嘉獎不予計算),未受行政處分懲罰者,可依實際服勤績效辦
        理考績。(如未獲記功一次,或功過相抵後再獲嘉獎一次以上獎
        勵者,最高得評列「乙上」,功過相抵後未再獲嘉獎一次勵者,
        最高得評「乙等」)。
      3.上年度考績丙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其「具體優良表現」,
        以曾獲記功上或事蹟存記之功獎為準)。
      4.處分超過一次記大過以上時,獲一次記功或事蹟存記之獎勵,超
        過部分無平衡之功獎相抵者。
      5.處分累積二大過以上時,獲一次記功或事蹟存記之獎勵,超過部
        分無平衡之功獎相抵者。
      6.依陸海空軍懲罰法降級者。
      7.經公務員懲戒委會議決降級、減俸、記過者。
(八)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考績等不得評列乙等以上,分別說明
      如下:
      1.綜合表現低劣,具有事實者,概指各級考績官之具體認證,考評
        時應在考績表總評欄內敘明事由。
      2.覆考分項鑑定思想、品德績效其中有一項考列丙上者。
      3.一次記大過處分,無一次記功或事蹟存記之獎勵者。
      4.累積大過二次之處分,無一次記功或事蹟存記之獎勵者。
      5.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6.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撤職或管訓者。
      7.經公務員懲戒委會議決撤職、休職者。
(九)凡「品德」違失受「記過乙次」以上處分者,均不得以記功上獎勵
      或事蹟存記相抵。
(十)校級重要軍職及將級政績敘獎人員,因一案件受記過二次以下之懲
      罰,可以一次事蹟存記相抵。若涉及個人「思想」或「品德」之懲
      罰,則依「考績等及獎金標準」第 4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
(十一)下列所訂獎章與功獎均不含:
        1.累功改給獎章及積年度或逾越度績優事蹟,所獲頒之楷模、模
          範、優良代表勳、獎章(狀)。
        2.政績、戰(或基層)敘頒之勳獎章(狀)、功獎。
        3.軍官修獲博士學位或士官修獲碩學位核予之績獎章,或於軍事
          學校基礎、進修、深造教育班隊(含碩士班),畢(結)業時
          所獲得之績優獎狀
九、作業要領:
(一)考績核表冊:
      1.志願役軍、士官考績表及考核評鑑表(格式如附件三、四),志
        願士兵考績表及考核評鑑表(格式如附件五、六)為受考人直屬
        官(管)執行考核作業之表格,作業時請確依部頒相關作業規定
        辦理,考核評鑑表作業說明如附件七。
      2.軍、士官及志願兵考績名冊、不予考績人員名冊、考列丙上以下
        人員檢討處理名冊等作業表格,於 1  月 30 日前送部統計,格
        式如附件八、九、十一。
      3.軍(士)官兵考績績等分布狀況統計表及另予考績、不予考績、
        沿用考績、個人績等及考列乙上以下人員分析統計表(軍官、士
        官、士兵統一繕造):送審查單位統計列管,格式如附件十二、
        十三、四。
(二)考績表分送列管:軍官、士及士兵考績表繕製 1  份,並由審核權
      責單位影印 1  份送各資訊作業組傳輸(或以考績名冊代替考表)
      ,其餘所需份數,中央各單位由各辦理考績審核單位負責影印,各
      軍司令部,依權責及作業能力考量,自行規定之。
(三)年度內任職服勤滿 6  個月轉任軍訓教官之考績,由原服務單位完
      成考績作業後,應將考績表影本(或正本),函送教育部軍訓處辦
      理。
八、考績獎金:
(一)軍士官考績獎金依「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審查權責單位審查考
      績名冊之「擬予考績獎金」欄位有誤時,應在「審查單位核示」欄
      逕行更正,否則該欄免予填註。
(二)考績獎金核發,按考績核定當月(1 月 1  日)俸給標準發給之,
      經審查核定後,配合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期,據以核發考績獎金,
      發放標準如下:
      1.考績等「甲等」以上者:發給 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含志願役上兵),發給 2  個月俸給
        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2.考績績等「乙上」者:發給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已
        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發給 1  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
      3.考績績等「乙等」以下者:不合發給考績獎金。
(三)考績獎金中「主管職務加給」部分(自 88 年度起),發放標準如
      下:
      1.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主官(管)人員,依核定之階級、職
        務,發給主管職務加給;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管)
        職務者,致考績獎金之主官(管)職務加給增加者,依其代理月
        數(分母為 12) 比例計發。
      2.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非主官(管)人員,如在考績年度內
        曾任主官(管)職務者,其考績獎金「主管職務加給」發放規定
        如次:
     (1)曾任主官(管)職務者,按其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分母為 12
          )比例計發發。
     (2)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管)職務者,依其代理月數
          (分母為 12) 比例計發。
     (3)曾任主官(管)職務者,應依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合併計算後,
          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
          ,並以 30 日折算 1  個月,所餘未滿 30 日之畸零日數,以
          1 個月計算。
     (4)曾任職(代理)不同階主官(管)職務者,致考績獎金之俸級
          總額增減,其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
          比例計算。
     (5)現階上校非主管人員,奉核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二分之一者,
          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6)非主官(管)職務人員,調任主官(管)職務未按時報到者,
          依實際報到日期為準。
(四)年度內連續任職服勤達 6  個月退伍、除役停職、免休職、留停薪
      撤職、解召不適服現役轉義務役及亡故者,應辦理另予考績,並核
      給最後一次支領軍中薪餉當月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
      績獎金。各支薪單位應由薪餉承辦人繕造「另予考績獎金申請表」
      (如附件二),至財務單位完成簽證後,通知當事人攜帶退伍令、
      國民身分證及私章,洽就近財務單位領取或依個人意願撥入當事人
      帳戶(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及郵局),並由財務單位印製發放證明
      冊審核無誤後發放。各考績審核單位若怠於清查而遭申訴案件達 2
      件以上者,其業務管應負督導疏失之責,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五)年度內任職服勤滿 6  個月退伍,於退伍當日同時晉升上階(含晉
      支)及因公死亡追晉(贈)上階人員,以其考績績等核定之階俸級
      及職務待遇標準核給(以當事人最有利之階職核給)。
(六)補辦或更正考績人員,應依當年度相關規定辦理及標準核發考績獎
      金。
(七)部外單位軍、士官及士兵考績獎金核給規定:
      1.依「標準」第八條所訂,除支領軍中薪餉者外,其考績獎金,依
        部外各單位之有關考績規定或比照辦理。
      2.軍職人員仍佔本職機關職缺,借調至外交部駐單位服務者,考績
        年度內外(互)調及退伍、死亡人員按國內、外實際任職月數比
        例核計,當月如已支有 1  日之國外待遇,即以國外月數比例計
        算;國外駐區互調人員亦按前述方式辦理。
      3.凡各單位專案任務派駐國外,支領駐外人員待遇者,由各單位在
        專案經費內編列預算,核給考績獎金。
(八)對不合發給考績獎金人員而發給者,或更正考績後,不合發給考績
      獎金者,應由其服務單位負責追繳(若單位裁撤則由其上一級單位
      負責辦理追繳或補發)。
(九)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正確建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不予
      辦理考績」人員資料,於 1  月 20 日前完成傳輸作業,以利考績
      獎金核發。財務單位依據人事主檔內考績等及 1  月份薪餉核結資
      料,印製「國軍人事薪給資料詳印表(考獎)」及考績獎金發放冊
      ,提供各支薪單位與考績名冊核校無誤後,於申領人考績獎金發放
      冊內,註明「依法發給□個月考績獎金」,並經單位主官及人事員
      完成簽章,送交財務單位據以請領考績獎金。並將「不予辦理考績
      」及「沿用考績」等人員資料,完整登錄於個人「兵籍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