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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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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11 條
現行條文:
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
之。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
,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
,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11 條
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
之。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
,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
,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11 條
具有第九條、第十條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
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