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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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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充兵軍事訓練期間之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比照常備兵二
      等兵標準辦理。但全民健康保險仍於原投保單位投保。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補充兵軍事訓練期間之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比照常備兵二
      等兵標準辦理。但全民健康保險仍於原投保單位投保。

 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第 10 條
十  補充兵軍事訓練期間之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比照常備兵二等
    兵標準辦理。但全民健康保險仍於原投保單位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