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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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軍人離營時,應由其服役單位發給離營證件,並實施離營教育,使其知悉
有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各種召集服役之義務與得享有之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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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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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軍人離營歸鄉時,應由其服役單位發給離營證件、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
到憑證卡(以下簡稱離營報到憑證卡)乙份;另服役單位應自存報到憑證
卡乙份。
前項服役單位於軍人離營前應實施離營教育,使其知悉應於離營後辦理歸
鄉報到,並有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各種召集服役之義務
與得享受之各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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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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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軍人離營歸鄉時,應由其服役單位發給離營證件、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
到憑證卡 (以下簡稱離營報到憑證卡) 二份;並實施離營教育,使其知悉
應於離營後辦理歸鄉報到,並應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各
種召集服役義務與應享權益優待與服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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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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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軍人離營歸鄉時,應由其服役單位發給離營證件、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
到憑證卡 (以下簡稱離營報到憑證卡) 二份;並實施離營教育,使其知悉
應於離營後辦理歸鄉報到,並應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各
種召集服役義務與應享權益優待與服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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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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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軍人離營歸鄉時,應由離營時之服役單位,發給離營證件、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
到憑證卡(以下簡稱離營報到憑證卡)二份;於離營前實施離營教育,使確切明瞭
有關離營後辦理歸鄉報到,並應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各種召集服
役義務與應享權益優待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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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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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軍人離營歸鄉時,應由離營時之服役單位,於離營前實施離營教育,使確切明瞭有關離營
後辦理歸鄉報到及戶籍登記手續,並應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訓練及各種召集服
役義務與應享權益優待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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