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11 條
現行條文:
動員令生效時,對正受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中之應召員,依國防部命令,
於原召集部隊完成動員召集準備。其原受之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即予解
除。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11 條
動員令生效時,對正受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中之應召員,依國防部命令,
於原召集部隊完成動員召集準備。其原受之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即予解
除。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12 條
動員令生效時,對正受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中之應召員,依國防部命令,
於原召集部隊完成動員召集準備。其原受之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即予解
除。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2 條
動員令生效時,對正受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中之應召員,依國防部命令,
於原召集部隊完成動員召集準備。其原受之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即予解
除。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12 條
動員令下達後,對有關資料之處理規定如左:
一  團管區應於動員令下達後,即將動員召集名冊所列應召員有關資料送
    動員部隊,並將動員召集名冊送相關縣 (市) 政府。
二  召集部隊接到第一款有關資料後,據以辦理留守業務。
三  縣 (市) 政府接到召集名冊後,除據以督導所屬鄉 (鎮、市、區) 公
    所辦理召集事務外,並作為留守業務處理之依據。
各受領單位收受前項資料後,應出具收據以明責任。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12 條
  動員令下達後,對有關資料之處理規定如左:
  一﹑團管區應於動員令下達後,即將動員召集名冊所列應召員有關資料送動員部隊,並將
      動員召集名冊送相關縣(市)政府。
  二﹑召集部隊接到第一款有關資料後,據以辦理留守業務。
  三﹑縣(市)政府接到召集名冊後,除據以督導所屬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召集事務
      外,並作為留守業務處理之依據。
  各受領單位收受前項資料後,應出具收據以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