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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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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防空演習得就下事項,擇一或為全部之演練:
一、警報傳遞與發放。
二、疏散避難。
三、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之必要管制。
四、災害救援。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第 6 條
防空演習得就下列事項,擇一或為全部之演練:
一、警報傳遞與發放。
二、疏散避難。
三、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之必要管制。
四、災害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