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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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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班二年。但國防大學心理及社會工作學系錄取心理諮商師
          組及軍醫職類赴民間校院進修,須兼顧醫師專科訓練研究人員
          ,奉核定後進修時間至多三年。
        2.博士班四年。
        3.短期進修班六個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
            國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延長進修時
            間至一年六個月。
       (2)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者,可申請延長進修時間至一年。
       (3)心理碩士班主修諮商心理者,諮商心理實習可申請延長進修
            時間至一年。
  (二)申請進修人員已奉核定進修之國家、學校、學院及系所,不得更
        改。但入學後發生學校名稱改變、合併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
        轉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指導教授證明及
        合於本規定中有關系所申請規範之擬轉入學校同意函及正式報告
        書(如附件十),呈報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學
        校及系所。但進修研究領域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
        不得延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時,呈報本部核准後,得予延後六個月出國。但因延期出國致
        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即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者,取消
        進修資格。
  (四)進修軍事校院及國內、外民間校院碩、博士班、短期進修班作業
        流程圖(如附件十一之一、十一之二)。
  (五)各總(管)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全時進修時應檢附資料順序如下
        :
        1.核准進修核校表(如附件十二)。
        2.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十三、十四)。
        3.役期概算表(如附件八),佔上缺者應同時檢附人令。
        4.經管規劃書(如附件五)。
        5.錄取通知單或經業管主管用印並蓋有與正本相符章之中英文版
          本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6.遵守全時進修所有規定切結書(如附件九)。
        7.赴國外進修者,應同時檢具符合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之
          相關資料。
        8.蓋有與正本相符章之兵籍資料影本。
        9.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10.中、英文版之授權切結書各一份(附件十五、十六)。
       11.經總(管)監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12.赴國外進修者,應檢附進修學校、系所之排名證明資料。
       13.體檢表、體測成績單、申請國外學校外語證明、安全查核名冊
          及經國防部核定之候選人令等佐證資料。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班二年。但國防大學心理及社會工作學系錄取心理諮商師
          組及軍醫職類赴民間校院進修,須兼顧醫師專科訓練研究人員
          ,奉核定後進修時間至多三年。
        2.博士班四年。
        3.短期進修班六個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
            國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延長進修時
            間至一年六個月。
       (2)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者,可申請延長進修時間至一年。
       (3)心理碩士班主修諮商心理者,諮商心理實習可申請延長進修
            時間至一年。
  (二)申請進修人員已奉核定進修之國家、學校、學院及系所,不得更
        改。但入學後發生學校名稱改變、合併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
        轉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指導教授證明及
        合於本規定中有關系所申請規範之擬轉入學校同意函及正式報告
        書(如附件十),呈報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學
        校及系所。但進修研究領域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
        不得延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時,呈報本部核准後,得予延後六個月出國。但因延期出國致
        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即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者,取消
        進修資格。
  (四)進修軍事校院及國內、外民間校院碩、博士班、短期進修班作業
        流程圖(如附件十一之一、十一之二)。
  (五)各總(管)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全時進修時應檢附資料順序如下
        :
        1.核准進修核校表(如附件十二)。
        2.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十三、十四)。
        3.役期概算表(如附件八),佔上缺者應同時檢附人令。
        4.經管規劃書(如附件五)。
        5.錄取通知單或經業管主管用印並蓋有與正本相符章之中英文版
          本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6.遵守全時進修所有規定切結書(如附件九)。
        7.赴國外進修者,應同時檢具符合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之
          相關資料。
        8.蓋有與正本相符章之兵籍資料影本。
        9.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10.中、英文版之授權切結書各一份(附件十五、十六)。
       11.經總(管)監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12.赴國外進修者,應檢附進修學校、系所之排名證明資料。
       13.體檢表、體測成績單、申請國外學校外語證明、安全查核名冊
          及經國防部核定之候選人令等佐證資料。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班:二年。但國防大學心理及社會工作學系錄取心理諮商
          師組及軍醫職類赴民間校院進修,須兼顧醫師專科訓練研究人
          員,奉核定後進修時間至多三年。
        2.博士班:四年。
        3.短期進修班:六個月。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
            國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延長進修時
            間至一年六個月。
       (2)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者,可申請延長進修時間至一年。
       (3)心理碩士班主修諮商心理者,諮商心理實習可申請延長進修
            時間至一年。
  (二)申請進修人員已奉核定進修之國家、學校、學院及系所,不得更
        改。但入學後發生學校名稱改變、合併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
        轉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指導教授證明及
        合於本規定中有關系所申請規範之擬轉入學校同意函及正式報告
        書(如附件十),呈報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及學
        校,惟就讀系所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時,呈報本部核准後,得予延後六個月出國。但因延期出國致
        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即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者,取消
        進修資格。
  (四)進修軍事校院及國內、外民間校院碩、博士班、短期進修班作業
        流程圖(如附件十一之一、十一之二)。
  (五)各總(管)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全時進修時應檢附資料順序如下
        :
        1.薦報核准審查核校表(如附件十二)。
        2.薦報符合全時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十三、十四)
          。
        3.役期概算表(如附件八),佔上缺者應同時檢附人令。
        4.經管規劃書(如附件五)。
        5.錄取通知單或經業管主管用印並蓋有與正本相符章之中英文版
          本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6.遵守全時進修所有規定切結書(如附件九)。
        7.赴國外進修者,應同時檢具符合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之
          相關資料。
        8.蓋有與正本相符章之兵籍資料影本。
        9.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國外進修者並應同時檢附
          中英文版本。
       10.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11.中、英文版之授權切結書各三份(附件十五、十六)。
       12.經總(管)監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13.赴國外進修者,應檢附進修學校、系所之排名證明資料。
       14.體檢表、體測成績單、申請國外學校外語證明、安全查核名冊
          及經國防部核定之候選人令等佐證資料。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二年(國防大學心理及社會工作學系錄取心理諮商師組
          人員及軍醫職類赴民校進修須兼顧醫師專科訓練研究者,奉核
          定後進修時間至多三年)。
        2.博士:四年。
        3.短期進修:六個月。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
            國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進修時間至
            一年六個月。
       (2)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3)心理碩士班主修諮商心理者,諮商心理實習可申請進修時間
            至一年。
  (二)核定進修國家、學校、學院及系所,不得更改。惟入學後因不可
        抗力之因素(學校名稱改變、合併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轉等
        ),得檢具相關資料、指導教授證明及擬轉入學校同意函(擬轉
        入學校仍應合於本規定中有關系所申請之規範)及正式報告書(
        如附件八),呈報本部核准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及學校,惟就
        讀系所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准延長六個月出國,因延期出國致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即
        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者,取消進修資格。
  (四)各類進修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九。
  (五)各總(管)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進修應檢附資料:
        1.薦報符合全時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十)。
        2.役期概算表。
        3.錄取通知單或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4.「遵守全時進修法規切結書」(如附件七)
        5.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資料(國外進修者
          )。
        6.兵籍資料影本。
        7.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國外進修者)。
        8.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9.授權切結書中、英文各三份(附件十一、十二)。
       10.總(管)監單位核定研究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二年。
        2.博士:四年。
        3.短期進修:六個月。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
            國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進修時間至
            一年六個月。
       (2)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3)心理碩士班主修諮商心理者,諮商心理實習可申請進修時間
            至一年。
  (二)核定進修國家、學校、學院及系所,不得更改。惟入學後因不可
        抗力之因素(學校名稱改變、合併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轉等
        ),得檢具相關資料、指導教授證明及擬轉入學校同意函(擬轉
        入學校仍應合於本規定中有關系所申請之規範)及正式報告書(
        如附件八),呈報本部核准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及學校,惟就
        讀系所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准延長六個月出國,因延期出國致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即
        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者,取消進修資格。
  (四)各類進修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九。
  (五)各總(管)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進修應檢附資料:
        1.薦報符合全時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十)。
        2.役期概算表。
        3.錄取通知單或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4.「遵守全時進修法規切結書」(如附件七)
        5.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資料(國外進修者
          )。
        6.兵籍資料影本。
        7.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國外進修者)。
        8.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9.授權切結書中、英文各三份(附件十一、十二)。
       10.總(管)監單位核定研究計畫。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第 9 條
九、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二年。
      2.博士:四年。
      3.短期進修:六個月。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國
          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六個月。
     (2)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二)核定進修國家、學校及系所,不得更改。惟入學後因不可抗力之因
      素(學校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轉等),得檢具相關資料、指導
      教授證明及擬轉入學校同意函(擬轉入學校仍應合於本規定中有關
      系所申請之規範),呈報本部核准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及學校,
      惟就讀系所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程
      ,准延長六個月出國,因延期出國致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即次年
      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者,取消進修資格。
(四)各類進修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七。
(五)各總(管)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進修應檢附資料:
      1.薦報符合全時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八)。
      2.役期概算表。
      3.錄取通知單或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4.延長服役志願書(如附件九)。
      5.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資料(國外進修者)
        。
      6.兵籍資料影本。
      7.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國外進修者)。
      8.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9.研究著作(成果)歸本部所有切結書。
     10.總(管)監單位核定研究計畫。

 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9 條
九、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二年。
      2.博士:四年。
      3.短期進修:六個月。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國
          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六個月,不得進修學位。
     (2)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前述經核定國外博士進修人員,不受博士四學年之限制,得依本規
      定申請延長。
(二)核定進修國家、學校及系所,不得更改。惟入學後因不可抗力之因
      素(學校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轉等),得檢具相關資料、指導
      教授證明及擬轉入學校同意函(擬轉入學校仍應合於本規定中有關
      系所申請之規範),呈報本部核准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及學校,
      但就讀系所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如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准延長六個月(即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國,因延期
      出國致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者,取消進修資格。
(四)各類進修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七。
(五)各總(管)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進修應檢附資料:
      1.薦報符合全時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八)。
      2.役期概算表。
      3.錄取通知單或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4.延長服役志願書(如附件九)。
      5.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資料(國外進修者)
        。
      6.兵籍資料影本。
      7.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國外進修者)。
      8.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9.研究著作(成果)歸本部所有切結書。
     10.總(管)監單位核定研究計畫。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第 9 條
九、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二年。
      2.博士:四年。
      3.短期進修:六個月。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國
          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六個月,不得進修學位。
     (2)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前述經核定國外博士進修人員,不受博士四學年之限制,得依本
        規定申請延長。
(二)核定進修國家、學校及系所,不得更改。惟入學後因不可抗力之因
      素(學校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轉等),得檢具相關資料、指導
      教授證明及擬轉入學校同意函(擬轉入學校仍應合於本規定中有關
      系所申請之規範),呈報本部核准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及學校,
      但就讀系所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如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准延長六個月(即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國,因延期
      出國致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者,取消進修資格。
(四)各類進修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七。
(五)各總(管)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進修應檢附資料:
      1.薦報符合全時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八)。
      2.役期概算表。
      3.錄取通知單或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4.延長服役志願書(如附件九)。
      5.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資料(國外進修者)。
      6.兵籍資料影本。
      7.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國外進修者)。
      8.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9.研究著作(成果)歸本部所有切結書。
     10.總(管)監單位核定研究計畫。

 民國 94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第 9 條
九、核定進修階段:
 (一) 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二年。
      2.博士:四年。
      3.短期進修:六個月。
      (1) 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國
          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六個月,不得進修學位。
      (2) 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前述經核定國外博士進修人員,不受博士四學年之限制,得依本規
      定申請延長。
 (二) 核定進修國家、學校及系所,不得更改。惟入學後因不可抗力之因
      素 (學校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轉等) ,得檢具相關資料、指導
      教授證明及擬轉入學校同意函 (擬轉入學校仍應合於本規定中有關
      系所申請之規範) ,呈報本部核准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及學校,
      但就讀系所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三) 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如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准延長六個月 (即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出國,因延期
      出國致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者,取消進修資格。
 (四) 應屆畢業生錄取人員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後,由隸屬任職單位呈報本
      部發布入學命令。
 (五) 海軍官校應屆畢業生員額,因年度遠航訓練無法參加考試者,得保
      留一年後逕行報考,錄取後不再辦理保留入學資格,由隸屬任職單
      位呈報本部發布入學命令。
 (六) 各類進修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六。
 (七) 各總 (管) 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進修應檢附資料:
      1.薦報符合全時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 (如附件七) 。
      2.役期概算表。
      3.錄取通知單或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4.延長服役志願書 (如附件八) 。
      5.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資料 (國外進修者) 
        。
      6.兵籍資料影本。
      7.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 (國外進修者) 。
      8.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9.賠償切結書。
     10.研究著作 (成果) 歸本部所有切結書。
     11.總 (管) 監單位核定研究計畫。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9 條
九、核定進修階段:
 (一) 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2 年。
      2.博士:4 年。
      3.短期進修:6 個月。
      (1) 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國
          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進修時間至 1
          年 6  個月,不得進修學位。
      (2) 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 1  年。
        前述進修期限為各類進修核定最長進修期限。經核定國外博士進
        修人員,不受博士4年之限制,得依本規定申請延長。
 (二) 已奉核定進修人員不得任意改變進修國家、學校及系所,惟因情況
      特殊,得檢具相關資料、指導教授證明及擬轉入學校同意函 (擬轉
      入學校仍應合於本規定中有關系所申請之規範) ,呈報本部核准始
      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及學校,但就讀系所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
      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三) 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如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准延長 6  個月 (即次年度之 12 月 31 日前) 出國,因延期
      出國致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者,取消進修資格。
 (四) 應屆畢業生錄取人員保留入學資格 1 年後,由隸屬任職單位呈報
      本部發布入學命令。
 (五) 海軍官校應屆畢業生員額,因年度遠航訓練無法參加考試者,得保
      留一年後逕行報考,錄取後不再辦理保留入學資格,由隸屬任職單
      位呈報本部發布入學命令。
 (六) 各類進修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6。
 (七) 各單位呈報本部核定進修應檢附資料:
      1.薦報符合全時進修人員簡歷冊 (如附件 7) 。
      2.役期概算表。
      3.錄取通知單或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4.延長服役志願書 (如附件 8) 。
      5.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資料 (國外進修者) 
        。
      6.兵籍資料影本。
      7.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 (國外進修者) 。
      8.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10 條
十、全時進修期限:
 (一) 國內全時進修時限如左:
      1.碩士:二年。
      2.博士:四年。
      3.短期進修:六個月以內。
 (二) 國外全時進修時限如左:
      1.碩士:二年。
      2.博士:
      (1) 理工、管理科學等科系:四年。
      (2) 政治、新聞、心理、社工、法律、會計 (財務) 、經濟等科系
          :四年半。
      (3) 醫學科系:赴美、日地區及歐洲英語系國家,四年半;赴非英
          語系國家,五年。
      (4) 具工程師學位人員期限為三年。
      3.短期進修:六個月以內。
      (1) 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國
          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不得進修學位。
      (2) 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三) 進修人員進修時限期滿不論已否獲得學位,均應於進修期限內歸建
       (返國) ,分發派職,並依規定延役;未獲學位者,自行利用公餘
      時間完成學位。
 (四) 凡修讀博士者,於進修第三年結束前,必須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
      無此項規定之學校,須有指導教授證明得以繼續進修之文件) ,且
      應將該項有效證明文件寄 (攜) 回原甄選單位依規定備查;若未依
      限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者,不得再繼續進修,應即歸建 (返國) 。
 (五) 國外進修博士人員,於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如已提出論文尚未
      完成口試、因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情事致影響進修期
      限,得檢呈研究結果及指導教授或學校證明申請延長進修。延長進
      修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且須未超過延長服役年限,並以二次為限
       (醫、牙科軍醫六個月,以一次為限) 。第二次申請時另須由指導
      教授保證,可於延長期限內克服前述不可抗拒因素。延長期間所需
      之費用仍予補助,惟須依規定填具就學延役志願書,延長服役年限
      。
 (六) 在進修期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應提前歸建或返國。藉故滯外
      不歸者,依本部 (85) 易旭字第八三七七號令頒「赴國外進修碩、
      博士人員提前修獲學位,藉故滯外不歸處理規定」辦理。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第 10 條
十、甄選程序:
 (一) 各甄選單位須成立甄選 (評審) 委員會,對進修人員依本部分配科
      系及員額,從嚴考選 (評) ,其甄選作業程序,詳如附件五;報考
      國內、外進修人員審查名冊格式,如附件六。
 (二) 國內進修部分,由各甄選單位依核定分配科系及員額,二倍呈准報
      考 (應屆畢業生不受二倍限制) ,報考系所數不限,獲錄取人員依
      核定之員額數擇優入學 (由各甄選單位律定擇優入學規定) ,未獲
      入學者,不予保留資格。
 (三) 國外進修部分,由各甄選單位依核定分配科系及員額呈報候選人員
      ,奉准後辦理申請國外入學許可,俟獲入學通知再呈報本部核予出
      國進修。
 (四) 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如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准延長六個月 (即次年度之十二月底前) 出國,逾期無任何理
      由均取消進修資格。
 (五) 原甄選單位人員,畢業學成返國 (歸建) 後,均須納入原甄選單位
      任職管制。
      各單位進修候選人資格審查,除醫學科系由軍醫局負責初審外,餘
      由各甄選單位負責初審,本部統籌辦理複審及核定。
      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申請進修入學許可,由各進修候選人自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