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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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十一、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班二年。但國防大學心理及社會工作學系錄取心理諮商師
組及軍醫職類赴民間校院進修,須兼顧醫師專科訓練研究人員
,奉核定後進修時間至多三年。
2.博士班四年。
3.短期進修班六個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
國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延長進修時
間至一年六個月。
(2)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者,可申請延長進修時間至一年。
(3)心理碩士班主修諮商心理者,諮商心理實習可申請延長進修
時間至一年。
(二)申請進修人員已奉核定進修之國家、學校、學院及系所,不得更
改。但入學後發生學校名稱改變、合併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
轉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指導教授證明及
合於本規定中有關系所申請規範之擬轉入學校同意函及正式報告
書(如附件十),呈報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學
校及系所。但進修研究領域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
不得延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時,呈報本部核准後,得予延後六個月出國。但因延期出國致
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即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者,取消
進修資格。
(四)進修軍事校院及國內、外民間校院碩、博士班、短期進修班作業
流程圖(如附件十一之一、十一之二)。
(五)各總(管)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全時進修時應檢附資料順序如下
:
1.核准進修核校表(如附件十二)。
2.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十三、十四)。
3.役期概算表(如附件八),佔上缺者應同時檢附人令。
4.經管規劃書(如附件五)。
5.錄取通知單或經業管主管用印並蓋有與正本相符章之中英文版
本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6.遵守全時進修所有規定切結書(如附件九)。
7.赴國外進修者,應同時檢具符合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之
相關資料。
8.蓋有與正本相符章之兵籍資料影本。
9.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10.中、英文版之授權切結書各一份(附件十五、十六)。
11.經總(管)監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12.赴國外進修者,應檢附進修學校、系所之排名證明資料。
13.體檢表、體測成績單、申請國外學校外語證明、安全查核名冊
及經國防部核定之候選人令等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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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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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十一、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班:二年。但國防大學心理及社會工作學系錄取心理諮商
師組及軍醫職類赴民間校院進修,須兼顧醫師專科訓練研究人
員,奉核定後進修時間至多三年。
2.博士班:四年。
3.短期進修班:六個月。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
國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延長進修時
間至一年六個月。
(2)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者,可申請延長進修時間至一年。
(3)心理碩士班主修諮商心理者,諮商心理實習可申請延長進修
時間至一年。
(二)申請進修人員已奉核定進修之國家、學校、學院及系所,不得更
改。但入學後發生學校名稱改變、合併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
轉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指導教授證明及
合於本規定中有關系所申請規範之擬轉入學校同意函及正式報告
書(如附件十),呈報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及學
校,惟就讀系所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時,呈報本部核准後,得予延後六個月出國。但因延期出國致
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即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者,取消
進修資格。
(四)進修軍事校院及國內、外民間校院碩、博士班、短期進修班作業
流程圖(如附件十一之一、十一之二)。
(五)各總(管)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全時進修時應檢附資料順序如下
:
1.薦報核准審查核校表(如附件十二)。
2.薦報符合全時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十三、十四)
。
3.役期概算表(如附件八),佔上缺者應同時檢附人令。
4.經管規劃書(如附件五)。
5.錄取通知單或經業管主管用印並蓋有與正本相符章之中英文版
本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6.遵守全時進修所有規定切結書(如附件九)。
7.赴國外進修者,應同時檢具符合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之
相關資料。
8.蓋有與正本相符章之兵籍資料影本。
9.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國外進修者並應同時檢附
中英文版本。
10.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11.中、英文版之授權切結書各三份(附件十五、十六)。
12.經總(管)監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13.赴國外進修者,應檢附進修學校、系所之排名證明資料。
14.體檢表、體測成績單、申請國外學校外語證明、安全查核名冊
及經國防部核定之候選人令等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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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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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十一、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二年(國防大學心理及社會工作學系錄取心理諮商師組
人員及軍醫職類赴民校進修須兼顧醫師專科訓練研究者,奉核
定後進修時間至多三年)。
2.博士:四年。
3.短期進修:六個月。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
國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進修時間至
一年六個月。
(2)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3)心理碩士班主修諮商心理者,諮商心理實習可申請進修時間
至一年。
(二)核定進修國家、學校、學院及系所,不得更改。惟入學後因不可
抗力之因素(學校名稱改變、合併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轉等
),得檢具相關資料、指導教授證明及擬轉入學校同意函(擬轉
入學校仍應合於本規定中有關系所申請之規範)及正式報告書(
如附件八),呈報本部核准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及學校,惟就
讀系所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准延長六個月出國,因延期出國致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即
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者,取消進修資格。
(四)各類進修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九。
(五)各總(管)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進修應檢附資料:
1.薦報符合全時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十)。
2.役期概算表。
3.錄取通知單或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4.「遵守全時進修法規切結書」(如附件七)
5.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資料(國外進修者
)。
6.兵籍資料影本。
7.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國外進修者)。
8.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9.授權切結書中、英文各三份(附件十一、十二)。
10.總(管)監單位核定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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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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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十一、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二年。
2.博士:四年。
3.短期進修:六個月。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
國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進修時間至
一年六個月。
(2)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3)心理碩士班主修諮商心理者,諮商心理實習可申請進修時間
至一年。
(二)核定進修國家、學校、學院及系所,不得更改。惟入學後因不可
抗力之因素(學校名稱改變、合併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轉等
),得檢具相關資料、指導教授證明及擬轉入學校同意函(擬轉
入學校仍應合於本規定中有關系所申請之規範)及正式報告書(
如附件八),呈報本部核准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及學校,惟就
讀系所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准延長六個月出國,因延期出國致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即
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者,取消進修資格。
(四)各類進修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九。
(五)各總(管)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進修應檢附資料:
1.薦報符合全時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十)。
2.役期概算表。
3.錄取通知單或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4.「遵守全時進修法規切結書」(如附件七)
5.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資料(國外進修者
)。
6.兵籍資料影本。
7.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國外進修者)。
8.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9.授權切結書中、英文各三份(附件十一、十二)。
10.總(管)監單位核定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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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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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九、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二年。
2.博士:四年。
3.短期進修:六個月。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國
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六個月。
(2)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二)核定進修國家、學校及系所,不得更改。惟入學後因不可抗力之因
素(學校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轉等),得檢具相關資料、指導
教授證明及擬轉入學校同意函(擬轉入學校仍應合於本規定中有關
系所申請之規範),呈報本部核准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及學校,
惟就讀系所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程
,准延長六個月出國,因延期出國致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即次年
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者,取消進修資格。
(四)各類進修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七。
(五)各總(管)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進修應檢附資料:
1.薦報符合全時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八)。
2.役期概算表。
3.錄取通知單或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4.延長服役志願書(如附件九)。
5.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資料(國外進修者)
。
6.兵籍資料影本。
7.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國外進修者)。
8.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9.研究著作(成果)歸本部所有切結書。
10.總(管)監單位核定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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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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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九、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二年。
2.博士:四年。
3.短期進修:六個月。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國
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六個月,不得進修學位。
(2)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前述經核定國外博士進修人員,不受博士四學年之限制,得依本規
定申請延長。
(二)核定進修國家、學校及系所,不得更改。惟入學後因不可抗力之因
素(學校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轉等),得檢具相關資料、指導
教授證明及擬轉入學校同意函(擬轉入學校仍應合於本規定中有關
系所申請之規範),呈報本部核准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及學校,
但就讀系所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如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准延長六個月(即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國,因延期
出國致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者,取消進修資格。
(四)各類進修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七。
(五)各總(管)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進修應檢附資料:
1.薦報符合全時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八)。
2.役期概算表。
3.錄取通知單或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4.延長服役志願書(如附件九)。
5.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資料(國外進修者)
。
6.兵籍資料影本。
7.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國外進修者)。
8.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9.研究著作(成果)歸本部所有切結書。
10.總(管)監單位核定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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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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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九、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二年。
2.博士:四年。
3.短期進修:六個月。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國
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六個月,不得進修學位。
(2)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前述經核定國外博士進修人員,不受博士四學年之限制,得依本
規定申請延長。
(二)核定進修國家、學校及系所,不得更改。惟入學後因不可抗力之因
素(學校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轉等),得檢具相關資料、指導
教授證明及擬轉入學校同意函(擬轉入學校仍應合於本規定中有關
系所申請之規範),呈報本部核准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及學校,
但就讀系所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如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准延長六個月(即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國,因延期
出國致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者,取消進修資格。
(四)各類進修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七。
(五)各總(管)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進修應檢附資料:
1.薦報符合全時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八)。
2.役期概算表。
3.錄取通知單或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4.延長服役志願書(如附件九)。
5.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資料(國外進修者)。
6.兵籍資料影本。
7.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國外進修者)。
8.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9.研究著作(成果)歸本部所有切結書。
10.總(管)監單位核定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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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4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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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九、核定進修階段:
(一) 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二年。
2.博士:四年。
3.短期進修:六個月。
(1) 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國
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六個月,不得進修學位。
(2) 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前述經核定國外博士進修人員,不受博士四學年之限制,得依本規
定申請延長。
(二) 核定進修國家、學校及系所,不得更改。惟入學後因不可抗力之因
素 (學校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轉等) ,得檢具相關資料、指導
教授證明及擬轉入學校同意函 (擬轉入學校仍應合於本規定中有關
系所申請之規範) ,呈報本部核准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及學校,
但就讀系所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三) 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如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准延長六個月 (即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出國,因延期
出國致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者,取消進修資格。
(四) 應屆畢業生錄取人員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後,由隸屬任職單位呈報本
部發布入學命令。
(五) 海軍官校應屆畢業生員額,因年度遠航訓練無法參加考試者,得保
留一年後逕行報考,錄取後不再辦理保留入學資格,由隸屬任職單
位呈報本部發布入學命令。
(六) 各類進修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六。
(七) 各總 (管) 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進修應檢附資料:
1.薦報符合全時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 (如附件七) 。
2.役期概算表。
3.錄取通知單或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4.延長服役志願書 (如附件八) 。
5.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資料 (國外進修者)
。
6.兵籍資料影本。
7.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 (國外進修者) 。
8.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9.賠償切結書。
10.研究著作 (成果) 歸本部所有切結書。
11.總 (管) 監單位核定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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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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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九、核定進修階段:
(一) 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2 年。
2.博士:4 年。
3.短期進修:6 個月。
(1) 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國
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進修時間至 1
年 6 個月,不得進修學位。
(2) 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 1 年。
前述進修期限為各類進修核定最長進修期限。經核定國外博士進
修人員,不受博士4年之限制,得依本規定申請延長。
(二) 已奉核定進修人員不得任意改變進修國家、學校及系所,惟因情況
特殊,得檢具相關資料、指導教授證明及擬轉入學校同意函 (擬轉
入學校仍應合於本規定中有關系所申請之規範) ,呈報本部核准始
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及學校,但就讀系所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
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三) 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如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准延長 6 個月 (即次年度之 12 月 31 日前) 出國,因延期
出國致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者,取消進修資格。
(四) 應屆畢業生錄取人員保留入學資格 1 年後,由隸屬任職單位呈報
本部發布入學命令。
(五) 海軍官校應屆畢業生員額,因年度遠航訓練無法參加考試者,得保
留一年後逕行報考,錄取後不再辦理保留入學資格,由隸屬任職單
位呈報本部發布入學命令。
(六) 各類進修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6。
(七) 各單位呈報本部核定進修應檢附資料:
1.薦報符合全時進修人員簡歷冊 (如附件 7) 。
2.役期概算表。
3.錄取通知單或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4.延長服役志願書 (如附件 8) 。
5.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資料 (國外進修者)
。
6.兵籍資料影本。
7.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 (國外進修者) 。
8.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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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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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十、全時進修期限:
(一) 國內全時進修時限如左:
1.碩士:二年。
2.博士:四年。
3.短期進修:六個月以內。
(二) 國外全時進修時限如左:
1.碩士:二年。
2.博士:
(1) 理工、管理科學等科系:四年。
(2) 政治、新聞、心理、社工、法律、會計 (財務) 、經濟等科系
:四年半。
(3) 醫學科系:赴美、日地區及歐洲英語系國家,四年半;赴非英
語系國家,五年。
(4) 具工程師學位人員期限為三年。
3.短期進修:六個月以內。
(1) 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國
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不得進修學位。
(2) 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三) 進修人員進修時限期滿不論已否獲得學位,均應於進修期限內歸建
(返國) ,分發派職,並依規定延役;未獲學位者,自行利用公餘
時間完成學位。
(四) 凡修讀博士者,於進修第三年結束前,必須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
無此項規定之學校,須有指導教授證明得以繼續進修之文件) ,且
應將該項有效證明文件寄 (攜) 回原甄選單位依規定備查;若未依
限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者,不得再繼續進修,應即歸建 (返國) 。
(五) 國外進修博士人員,於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如已提出論文尚未
完成口試、因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情事致影響進修期
限,得檢呈研究結果及指導教授或學校證明申請延長進修。延長進
修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且須未超過延長服役年限,並以二次為限
(醫、牙科軍醫六個月,以一次為限) 。第二次申請時另須由指導
教授保證,可於延長期限內克服前述不可抗拒因素。延長期間所需
之費用仍予補助,惟須依規定填具就學延役志願書,延長服役年限
。
(六) 在進修期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應提前歸建或返國。藉故滯外
不歸者,依本部 (85) 易旭字第八三七七號令頒「赴國外進修碩、
博士人員提前修獲學位,藉故滯外不歸處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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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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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十、甄選程序:
(一) 各甄選單位須成立甄選 (評審) 委員會,對進修人員依本部分配科
系及員額,從嚴考選 (評) ,其甄選作業程序,詳如附件五;報考
國內、外進修人員審查名冊格式,如附件六。
(二) 國內進修部分,由各甄選單位依核定分配科系及員額,二倍呈准報
考 (應屆畢業生不受二倍限制) ,報考系所數不限,獲錄取人員依
核定之員額數擇優入學 (由各甄選單位律定擇優入學規定) ,未獲
入學者,不予保留資格。
(三) 國外進修部分,由各甄選單位依核定分配科系及員額呈報候選人員
,奉准後辦理申請國外入學許可,俟獲入學通知再呈報本部核予出
國進修。
(四) 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如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准延長六個月 (即次年度之十二月底前) 出國,逾期無任何理
由均取消進修資格。
(五) 原甄選單位人員,畢業學成返國 (歸建) 後,均須納入原甄選單位
任職管制。
各單位進修候選人資格審查,除醫學科系由軍醫局負責初審外,餘
由各甄選單位負責初審,本部統籌辦理複審及核定。
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申請進修入學許可,由各進修候選人自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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