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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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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十一、一般規定:
  (一)災害發生時,後備部隊按年度召集梯次流路,以營或獨立連之建
        制單位,並依災區範圍大小,採一次或逐次投入方式,遂行災害
        防救任務。
  (二)後備部隊於接獲命令時,應由陸軍聯兵旅級(含比照)部隊主官
        實施勤前教育與任務提示,確保任務達成。
  (三)後備部隊救災期間,距任務地區過遠,而無法當日往返召集地時
        ,以宿營為主,並由任務地區之作戰區統一規劃與律定宿營位置
        。但應於解召日十二時前返回召集地,依時辦理解除召集。
  (四)各後備部隊應完成車輛、工程重機械預判需求申請,並完成運用
        計畫及副知縣市後備指揮部備查。
  (五)各司令(指揮)部應完成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之實施計畫,並
        副呈國防部管制。
  (六)政戰局、國防部軍備局、軍醫局、國防大學、空軍防空暨飛彈指
        揮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所屬後備部隊,執行支援災害防救任務所
        需基本救災機具,由作戰區統一調撥運用。
  (七)後備部隊於支援災害防救期間,各級主官(管)應針對任務內容
        ,預想可供正面新聞報導運用之議題,主動提供陸軍聯兵旅級(
        含比照)部隊參考運用,俾適時發布新聞,以彰顯救災成效,提
        升國軍形象。
  (八)教召後備部隊不實施延訓,後備軍人應於風雨間歇、交通順暢時
        前往報到;因受重大災害影響無法如期報到者,應依兵役法第四
        十三條、召集規則第二十四條與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
        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申請辦理免除本次召集。
  (九)在訓後備軍人為受災戶(含災區或各級政府公告撤離區域),得
        依召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個案審核方式,由
        陸軍聯兵旅級(含比照)主官核定提前解召,並自解召日起三十
        日內持相關證明至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補正程序,逾期未辦理者
        ,依相關法令辦理。
  (十)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除有前款之情形外,按召集令所
        定時間報到及解召,不得變更或展延。
  (十一)應召之後備部隊、軍事勤務隊(以下簡稱軍勤隊)以災後救援
          任務為主,如解召或軍勤隊報到當日,該召集縣(市)由中央
          氣象局發布為陸上颱風警報地區,考量後備軍人安全,由各司
          令(指揮)部於國防部防颱應變中心定期會議,適時建議提前
          解召或軍勤隊延後召集,並呈報國防部備查。
  (十二)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期間,因故需請假者,依國軍後
          備軍人教育召集訓練期間請假規定辦理。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一般規定:
  (一)災害發生時,後備部隊按年度召集梯次流路,以營或獨立連之建
        制單位,並依災區範圍大小,採一次或逐次投入方式,遂行災害
        防救任務。
  (二)後備部隊於接獲命令時,應由陸軍聯兵旅級(含比照)部隊主官
        實施勤前教育與任務提示,確保任務達成。
  (三)後備部隊救災期間,距任務地過遠,而無法當日往返召集地時,
        以宿營為主,並由任務地區之作戰區統一規劃與律定宿營位置。
        但應於解召日十二時前返回召集地,依時辦理解除召集。
  (四)各後備部隊應完成車輛、工程重機械預判需求申請,並完成運用
        計畫及副知縣市後備指揮部備查。
  (五)各司令(指揮)部應完成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之實施計畫,並
        副呈本部管制。
  (六)政戰局、國防部軍備局、軍醫局、國防大學、中正預校、空軍防
        空暨飛彈指揮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所屬後備部隊,執行支援災害
        防救任務所需基本救災機具,由作戰區統一調撥運用。
  (七)後備部隊於支援災害防救期間,各級主官(管)應針對任務內容
        ,預想可供正面新聞報導運用之議題,主動提供陸軍聯兵旅級(
        含比照)部隊參考運用,俾適時發布新聞,以彰顯救災成效,提
        升國軍形象。
  (八)教召後備部隊不實施延訓,後備軍人應於風雨間歇、交通順暢時
        前往報到;因受重大災害影響無法如期報到者,應依兵役法第四
        十三條、召集規則第二十四條及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
        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申請辦理免除本次召集。
  (九)在訓後備軍人為受災戶(含災區或各級政府公告撤離區域),得
        依召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採個案審核方式,
        由陸軍聯兵旅級(含比照)主官核定提前解召,並自解召日起三
        十日內持相關證明至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補正程序,逾期未辦理
        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十)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除有前款之情形外,按召集令所
        定時間報到及解召,不得變更或展延。
(十一)應召之後備部隊、軍事勤務隊以災後救援任務為主,如解召或軍
        勤隊報到當日,該召集縣市由中央氣象局發布為陸上颱風警報地
        區,考量後備軍人安全,由各司令(指揮)部於國防部防颱應變
        中心定期會議,適時建議提前解召或軍勤隊延後召集,並呈報國
        防部備查。
(十二)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期間,因故需請假者,依國軍後備
        軍人教育召集訓練期間請假規定辦理。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2 條
十二、一般規定:
  (一)災害發生時,後備部隊按年度召集梯次流路,以營或獨立連之建
        制單位,並依災區範圍大小,採一次或逐次投入方式,遂行災害
        防救任務。
  (二)後備部隊於接獲命令時,應由陸軍聯兵旅級(含比照)部隊主官
        實施勤前教育與任務提示,確保任務達成。
  (三)後備部隊救災期間,距任務地過遠,而無法當日往返召集地時,
        以宿營為主,並由任務地區之作戰區統一規劃與律定宿營位置。
        但應於解召日十二時前返回召集地,依時辦理解除召集。
  (四)各後備部隊應完成車輛、工程重機械預判需求申請,並完成運用
        計畫及副知縣市後備指揮部備查。
  (五)各司令部應完成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之實施計畫,並副呈本部
        管制。
  (六)政戰局、軍備局、軍醫局、國防大學、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資電作戰指揮部所屬後備部隊
        ,執行支援災害防救任務所需基本救災機具,由作戰區統一調撥
        運用。
  (七)後備部隊於支援災害防救期間,各級主官(管)應針對任務內容
        ,預想可供正面新聞報導運用之議題,主動提供陸軍聯兵旅級(
        含比照)部隊參考運用,俾適時發布新聞,以彰顯救災成效,提
        升國軍形象。
  (八)教召後備部隊不實施延訓,後備軍人應於風雨間歇、交通順暢時
        前往報到;因受重大災害影響無法如期報到者,應依兵役法第四
        十三條、召集規則第二十四條及本部訂定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
        免除本次教育、點閱、勤務召集範圍基準表申請辦理免除本次召
        集。
  (九)在訓後備軍人為受災戶(含災區或各級政府公告撤離區域),得
        依召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採個案審核方式,
        由陸軍聯兵旅級(含比照)主官核定提前解召,並自解召日起三
        十日內持相關證明至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補正程序,逾期未辦理
        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十)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除有前款之情形外,按召集令所
        定時間報到及解召,不得變更或展延。
  (十一)應召之後備部隊、軍事勤務隊以災後救援任務為主,如解召或
          軍勤隊報到當日,該召集縣市由中央氣象局發布為陸上颱風警
          報地區,考量後備軍人安全,由各司令部(含比照單位)於本
          部防颱應變中心定期會議,適時建議提前解召或軍勤隊延後召
          集,並呈文本部備查。
  (十二)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期間,因故需請假者,依據國軍
          後備軍人教育召集訓練期間休(請)假實施規定辦理。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2 條
十二、一般規定:
  (一)災害發生時,後備部隊按年度召集梯次流路,以「營」或「獨立
        連」之建制單位,並依災區範圍大小,採一次或逐次投入方式,
        遂行災害防救任務。
  (二)後備部隊於接獲命令時,應由陸軍旅級(含比照)部隊主官實施
        勤前教育與任務提示,確保任務達成。
  (三)後備部隊救災期間,距任務地過遠,而無法當日往返召集地時,
        以宿營為主,並由任務地區之作戰區統一規劃與律定宿營位置。
        但應於解召日十二時前返回召集地,依時辦理解除召集。
  (四)各後備部隊應完成車輛、工程重機械預判需求申請,並完成運用
        計畫及副知縣市後備指揮部備查。
  (五)各司令部應完成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之實施計畫,並副呈本部
        管制。
  (六)國防部總政戰局、軍備局、軍醫局、國防大學、中正國防幹部預
        備學校、國防部參謀本部飛彈指揮部、資電作戰指揮部所屬後備
        部隊,執行支援災害防救任務所需基本救災機具,由作戰區統一
        調撥運用。
  (七)後備部隊於支援災害防救期間,各級主官(管)應針對任務內容
        ,預想可供正面新聞報導運用之議題,主動提供陸軍旅級(含比
        照)部隊參考運用,俾適時發布新聞,以彰顯救災成效,提升國
        軍形象。
  (八)因受重大災害影響無法如期報到者,應依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召
        集規則第二十四條及本部訂定「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
        教育、點閱、勤務召集範圍基準表」申請辦理免除本次召集。
  (九)在訓後備軍人為受災戶(含災區或各級政府公告撤離區域),得
        依「召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採個案審核方
        式,由陸軍旅級(含比照)主官核定提前解召,並於三十日內持
        相關證明至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補正程序,逾期未辦理者,則依
        相關法令辦理。
  (十)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除有前款之情形外,按召集令所
        定時間報到及解召,不得變更或展延。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2 條
十二、一般規定:
  (一)後備部隊按年度召集梯次流路,以「營」或「獨立連」之建制單
        位,區分梯次(每梯次編成後實施五天),採計畫性兵力,逐次
        投入。
  (二)後備部隊於接獲命令時,應由陸軍聯兵旅級(海、空軍或其他司
        令部比照)部隊主官實施勤前教育與任務提示,確保任務達成。
  (三)後備部隊救災期間,距任務地過遠,而無法當日往返召集地時,
        以宿營為主,並由任務地區之作戰區統一規劃與律定宿營位置。
        但應於解召日十二時前返回召集地,依時辦理解除召集。
  (四)各後備部隊應完成車輛、工程重機械預判需求申請,並完成運用
        計畫及副知縣市後備指揮部備查。
  (五)各司令部應完成後備部隊協助災害防救之實施計畫,並副呈本部
        管制。
  (六)後備部隊於協助災害防救期間,各級主官(管)應針對任務內容
        ,預想可供正面新聞報導運用之議題,主動提供陸軍聯兵旅級(
        海、空軍或其他司令部比照)部隊參考運用,俾適時發布新聞,
        以彰顯救災成效,提升國軍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