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條例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 。 二、另予考績: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 月者辦理之考績。但有特殊情形者,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 前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特殊情形之範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第 8 條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考列乙上以上者,發給考績獎金;丙上以下者,依人 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第 10 條
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失實或遺漏 錯誤;違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