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懲罰事件,應視違紀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行為人之品行及智識程度。 六、行為對領導統御或軍事紀律所生之影響。 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行為後之態度。 依本法規定從重或從輕懲罰者,應合於比例原則。
依本法規定從重懲罰或減輕懲度者,應合於比例原則,為合義務性之裁量 決定。
辦理懲罰案件,應視違失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行為人之品行及智識程度。 六、行為對領導統御或軍事紀律所生之影響。 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行為後之態度。 現役軍人之違失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懲度或免除其懲罰: 一、情節輕微且情況顯可憫恕。 二、於未發覺前自首。 違失行為涉嫌犯罪者,應即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移送軍、司法檢察機關偵 辦。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犯前條各款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依第五條、第六 條、第七條之規定,予以懲罰。 同一過犯行為,已依本法規定懲罰或依法懲戒者,不得再行懲罰。 過犯行為涉嫌犯罪者,應即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移送軍、司法檢察機關偵 辦。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犯前條各款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依第五條、第六 條、第七條之規定,予以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