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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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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十二、性騷擾之申訴(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復)不合法定程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代理人。
  (三)同一事由已申訴(復)決議、已撤回或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一
        條第五項規定視為撤回,重行提起申訴(復)。
  (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案件,經申復決議確定。
  (五)申訴逾第十點規定之期間。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12 條
十二、性騷擾之申訴(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復)不合法定程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代理人。
  (三)同一事由已申訴(復)決議或已撤回,重行提起申訴(復)。
  (四)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案件,經申復決議確定。
  (五)申訴逾第十點規定之期間。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12 條
十二、性騷擾之申訴(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復)不合法定程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代理人。
  (三)同一事由已申訴(復)決議或已撤回,重行提起申訴(復)。
  (四)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案件,經申復決議確定。
  (五)申訴逾第十點規定之期間。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12 條
十二、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合法定程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代理人。
  (三)同一事由已申訴決議或已撤回,重行提起申訴。
  (四)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案件,經申復決議確定。
  (五)申訴逾第十點規定之期間。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12 條
十二、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代理人。
  (三)同一事由已申訴決議或已撤回,重行提起申訴。
  (四)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案件,經申復決議確定。
  (五)申訴逾第十點規定之期間。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第 12 條
十二、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
  (三)同一事由已申訴決議或已撤回,重行提起申訴。
  (四)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案件,經申覆決議確定。
  (五)申訴逾第十點規定之期間。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12 條
十二、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
(三)同一事由已申訴決議或已撤回,重行提起申訴。
(四)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案件,經申覆決議確定。
(五)申訴逾第十點規定之期間。
(六)非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七)案件已進入軍(司)法程序,或因涉及行政違失已移送監察院調查
      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