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12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10
十、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期間,提出申訴
    :
(一)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
      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
      者,不得提出。
(二)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
      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
      提出。
(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申訴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
      但依前二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申訴之提起,以受理申訴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