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期間,提出申訴
:
(一)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
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
者,不得提出。
(二)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
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
提出。
(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申訴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
但依前二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申訴之提起,以受理申訴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