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 ,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 技能者。 四、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 或軍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軍官現役。 現役士官於戰場經晉任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
第 10 條
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基礎教 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二、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 技能者。 四、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士官現役。 現役士兵於戰場經晉任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
第 20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 二、病傷經鑑定不堪服役。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 五、失蹤逾三個月。 六、被俘。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 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