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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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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常備兵轉役,區分如下:
一、停役轉役-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免予回役者或停役後,經檢定體位
    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而合於替代役體位,轉服替代役者。
二、任官轉役-現役期間選送軍官或士官校班受訓,畢業後任命為軍官或
    士官者。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12 條
常備兵轉役,區分如下:
一、停役轉役-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免予回役者或停役後,經檢定體位
    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而合於替代役體位,轉服替代役者。二 任官
    轉役-現役期間選送軍官或士官校班受訓,畢業後任命為軍官或士官
    者。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12 條
常備兵轉役,區分如下:
一  停役轉役-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免予回役者或停役後,經檢定體位
    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而合於替代役體位,轉服替代役者。
二  任官轉役-現役期間選送軍官或士官校班受訓,畢業後任命為軍官或
    士官者。
三  現役轉役-報考軍事學校經錄取者。

 民國 76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第 12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回役人員,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國防部得核定免於回役,
  如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轉服常備兵、補充兵預備役者,由所屬團管區依後備
  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