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補充兵軍事訓練期間,未經核准離營者,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並 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戰 時移送軍法機關依法偵辦。
十二、補充兵軍事訓練期間,未經核准離營者,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並 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外,移送軍法機關依法偵辦。
十一 補充兵軍事訓練期間,未經核准離營者,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並 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