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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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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12 條
現行條文:
徵兵檢查,依據體位區分標準施檢。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12 條
徵兵檢查,依據體位區分標準施檢。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12 條
體格檢查,依據體位區分標準施檢。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12 條
  役男之徵集順序,除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本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外,如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應隨時於適當梯次,補行徵集服役。
  一、兵役法第三十七條各款應補行徵集役男,經體檢判定乙等以上體位,其年次籤號在應
      徵範圍內者。
  二、延期入營,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者。
  三、入營驗退,經複檢仍判為甲乙等體位者。
  四、各軍事學校退學學生應補行徵集,其年次體位籤號在已受徵集範圍者。
  五、依家庭經濟狀況區劃補充兵役,原因消滅者。
  六、因妨害兵役,已依法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