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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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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營電子兵資經各司令部、指揮部或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審核無誤後
,由國防部離營報到系統線傳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戶役政資
訊系統)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後備軍人
管理資訊系統)。
戶役政資訊系統接收離營人員電子兵資,應線上自動通報戶籍地鄉(鎮、
市、區)公所,辦理役別變更後,傳送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內政部
。
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接收離營人員電子兵資後,應轉傳各縣市後備指揮
部,由該部於每月一日、十五日彙製列印現役轉備役離營人員名冊、現役
轉備役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及不能離營人員名冊,轉送或線傳直轄市、縣(
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管制離營人員狀況。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12 條
離營電子兵資經各司令部、指揮部或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審核無誤後
,由國防部離營報到系統線傳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戶役政資
訊系統)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後備軍人
管理資訊系統)。
戶役政資訊系統接收離營人員電子兵資,應線上自動通報戶籍地鄉(鎮、
市、區)公所,辦理役別變更後,傳送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內政部
。
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接收離營人員電子兵資後,應轉傳各縣市後備指揮
部,由該部於每月一日、十五日彙製列印現役轉備役離營人員名冊、現役
轉備役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及不能離營人員名冊,轉送或線傳直轄市、縣(
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管制離營人員狀況。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12 條
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應於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含回鄉旅程實際所需
時間)攜帶離營證件、離營報到憑證卡乙份、本人印章及國民身分證等,
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歸鄉報到。
前項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於離營前應將戶籍地址填入離營報到憑證卡,
如須遷徙時,應完成戶籍遷入登記後,再辦理歸鄉報到。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12 條
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應於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 (不含回鄉旅程實際所需
時間) 攜帶離營證件、離營報到憑證卡二份、本人印章及國民身分證等,
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歸鄉報到。
前項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於離營前應將戶籍地址填入離營報到憑證卡,
如須遷徙時,應完成戶籍遷入登記後,再辦理歸鄉報到。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2 條
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應於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 (不含回鄉旅程實際所需
時間) 攜帶離營證件、離營報到憑證卡二份、本人印章及國民身分證等,
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歸鄉報到。
前項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於離營前應將戶籍地址填入離營報到憑證卡,
如須遷徙時,應完成戶籍遷入登記後,再辦理歸鄉報到。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12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檢定合格列為後備軍人者,由其檢定之權責
  機關造具檢定合格人員名冊,通知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
  ,並發給檢定合格證書及離營報到憑證卡,交其本人於十五日內向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報到列管。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2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檢定合格列為後備軍人者,由其檢定之權責機關造
  具檢定合格人員名冊,通知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並發給檢定
  合格證書及「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交其本人於十五日內向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報到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