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死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各增發其一次卹金之基數: 一、因作戰或因公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者。 二、凡死事壯烈或著有特殊勳績或身後經明令褒揚者。 三、曾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者。 前項一次卹金增發基數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軍人死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各增發其一次卹金之基數: 一 因作戰或因公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者。 二 凡死事壯烈或著有特殊勳績或身後經明令褒揚者。 三 曾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者。 前項一次卹金增發基數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軍人在空中、潛水、海上、空降或奉派深入敵後,因作戰或因公死亡者,除照前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給與一次卹金外,另按其危險程度增給卹金;其給與標準,由國防部 定之。
凡死事壯烈或著有特殊勳績或身後經明令褒揚者,得另核給特卹;其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軍人在服役期間,對國防軍事建設或作戰著有功績者,得增加其撫卹金額;其給與標準, 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