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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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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演習實施時,演習地區內之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公司
、廠(場)站及民眾,均應配合防空演習並接受主管機關及協辦機關有關
防空演習命令之管制及演練。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第 7 條
防空演習實施時,演習地區內之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公司
、廠 (場) 站及民眾,均應配合防空演習並接受主管機關及協調機關有關
防空演習命令之管制及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