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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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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結合各界力量共同推行本辦法所定工作,落實國防科技工業發展,
加速達成建設自主國防之目標,得由主管機關協調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
術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相互委託發展有關方案。
二、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研發、產製或維修能力資料之調查及建立。
三、綜理國防科技工業評鑑及驗證事務。
四、軍品外購之工業合作相關事項。
五、協調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學術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協調及配合事項。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12 條
為有效結合各界力量共同推行本辦法所定工作,落實國防科技工業發展,
加速達成建設自主國防之目標,得由行政院設推動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
一、研擬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相互委託發展有關方案。
二、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研發、產製或維修能力資料之調查及建立。
三、綜理國防科技工業評鑑及驗證事務。
四、軍品外購之工業合作相關事項。
五、協調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學術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協調及配合事項。
前項之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由行政院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