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依本辦法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 一、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 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品者,依規定收繳 ,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 二、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 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下列費用: 一、預備學校國中部之學費、雜費及高中部之學費。 二、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