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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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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6 條
依本辦法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
一、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
    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品者,依規定收繳
    ,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
二、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
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下列費用:
一、預備學校國中部之學費、雜費及高中部之學費。
二、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