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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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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注意事項:
  (一)軍法軍官應以取得軍法官(特種)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學資
        為優先,並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依軍法人事政策訂定相關規定,
        得予限制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時機。
  (二)軍法軍官應循官科教育體系調訓。但交流軍法以外職務所需,報
        經國防部核准者,得至其他校班受訓。
  (三)軍法軍官服現役期間,報考本職學識以外之校院研究所進修者,
        應經國防部核准。但自費公餘進修者不予限制。
 民國 9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4 條
肆、計畫調訓
一、計畫調訓範圍:
 (一) 深造教育:由經管計畫單位結合各種職務任職所需學資規定,預估
      每年需求訓額,向國防部申請,經核定培訓班次員額後,考量軍法
      軍官專長、年班需求,以預劃派職、保考併用等方式分配送訓。
 (二) 碩、博士教育:由經管計畫單位前瞻思考檢討專長及師資需求,區
      分國內外大學法律研究所之碩、博士班,向國防部申請,經核定培
      訓員額後,依申請應考之結果,以預劃派職,分配送訓。但自費公
      餘進修訓額不予限制。
 (三) 對因故未按計畫調訓者,由經管計畫單位統一調配與管制,以免形
      成「訓」、「用」脫節。
二、計畫調訓注意事項:
 (一) 軍法軍官應循本官科教育體系依班次調訓。但報經國防部核准者,
      得至其他校班受訓。
 (二) 軍法軍官服現役期間,報考本職學識以外之校院研究所進修者,應
      經國防部核准。但自費公餘進修者不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