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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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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為維護國防或軍事上之重大利益,當事機急迫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不罰。但其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12 條
戰時為維護國防或軍事上之重大利益,當事機急迫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不罰。但其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12 條
執行死刑時,依該管軍法長官所定處所鎗斃之。